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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者自负”理念亟待深入人心

  • 发布时间:2015-01-17 01:04:17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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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潮流

  □ 本报记者 陈莹莹

  2014年,信托业资产规模高歌猛进,挺进13万亿元。这一年,信托业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被更多普通投资者所了解和熟悉;这一年,据不完全统计,几乎每个月都会发生大大小小的信托产品兑付风险事件。同样是在这一年,信托业保障基金宣告成立。

  专家和业内人士指出,规模数百亿元的信托业保障基金,不仅能够维护风险渐增的信托业,亦将逐步打破所谓的“刚性兑付”,同时还能隔离信托业风险“传染”。另据了解,《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尽职指引》、《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等后续监管文件正在讨论与征求意见。

  房地产信托“埋雷”

  2015年新年伊始,佳兆业的危机仍在发酵。与之相关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信托公司难免遭受“池鱼之灾”。据媒体报道,其所涉存量信托融资规模高达70亿元,至少涉及四家信托公司:外贸信托、爱建信托、平安信托、华润信托等。

  平安信托此次信托计划募集规模超25亿元,金额较大,而且将于近期到期。平安信托方面表示,针对目前续存产品,正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投资人利益。外贸信托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公司并没有未披露事宜,公司将严格履行受托人职责,密切关注事态进展。

  与此同时,恒盛地产爆发危机也被曝牵连四川信托和中融信托。一时之间,房地产信托似乎遭遇“十面埋伏”。实际上,近年来,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风险与走势,始终受到市场各界关注。信托业内人士表示,“房地产信托业务多年来都是各家公司占比最高的业务。不过,最近一两年,整个行业开始谋求转型,收缩这块业务。”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2014年前三季度新增4030.94亿元房地产信托,较上年同期(4750.97亿元)下降了15.16%。

  不过,信托业内人士指出,即使是最让人担心的房地产信托,2015年也不会形成区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因为目前房地产信托的主流模式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融资,抵押物充足、抵押率合理。在土地价格没有出现大幅回落时,债权追索有效。虽然没有系统性风险,但预计局部的、地区性风险暴露难以避免,2015年风险暴露的房地产信托产品,风险源是信托公司在前期产品开发、产品管理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中国信托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12月以及2015年3月至6月信托项目到期兑付比较集中。其中,2015年3月至6月将到期信托项目分别为1788个、1328个、1454个和1428个,到期规模预计分别为5261.3亿元、4343.7亿元、4093.7亿元、4232.5亿元。从数据上可以看出,2015年3月到期规模高于其他月份。

  保障基金剑指“刚兑”

  风险总是与机遇并存。对于信托业内而言,2014年末成立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或许就是打破行业多年来形成的“刚性兑付”,进行市场化运作发展的重大机遇。

  据了解,信托保障基金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由银监会批准成立并负责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中国信托业协会联合13家信托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15亿元。银监会非银部负责人曾透露,注册资本中,信托业协会代表68家信托公司出资占一部分比例。银监会非银金融机构监管部相关负责人指出,目前信托资产的存量为13万亿元,信托周期一般为三年,以每年换手1/3估算,2015年新发信托规模为4万亿元。按照新发项目上缴1%作为保障基金的规则,预估2015年信托保障基金规模将达到400亿元。

  专家和信托业内人士表示,这种机制安排有助于维护信托行业稳定,有助于落实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有助于稳妥解决所谓“刚性兑付”问题,有效防范信托公司及其股东的道德风险。针对信托公司或产品出现风险,原则上按照“债务重组——外部接盘——履行恢复与处置计划——动用保障基金”的顺序进行风险处置。保障基金作为最后手段,参与对信托公司的有偿救助,而不是损失赔付。

  普益财富研究员范杰认为,保障基金除了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之外,主要作用即作为最后贷款人为信托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但使用并不会频繁,而是在信托公司破产、关闭、重组时才会使用。从这个意义上看,行业保障基金更像是对生前遗嘱的补充。

  树立“买者自负”理念

  信托业内人士坦言,“刚性兑付”的隐性担保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近几年的爆发式增长,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信托机构坚守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但随着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刚性兑付”显然难以持续,“买者自负”亟待深入人心。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综合研究室主任陈道富认为,当前随着信托产品陆续到期兑付,我国宜坚持信托本质,在强调信托公司信托责任的基础上,打破“刚性兑付”,坚持“买者自负”的信托风险文化。

  虽然信托业内“刚性兑付”的潜规则仍未被打破,但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树立信托投资者“买者自负”的风险理念日益迫切。对于投资者而言,不能迷信所谓的“刚性兑付”。监管层推进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号已十分明显,不能再把“信托高收益、高风险”当“耳旁风”。投资信托需要“一看二慢三通过”,在重视收益率的同时,要对销售渠道、公司实力、产品投向以及融资方实力等进行全面考量。对于所投资产品的合同条款更要仔细研读,特别是有关风控的条款,避免似是而非的理解,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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