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梅小股东改选董事会方案被否 律师称涉嫌违法
- 发布时间:2016-05-09 08:19:51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曹霁晨
目前,*ST新梅因为连续三年亏损而被暂停上市,众多投资者面临着巨大的投资风险。有*ST新梅小股东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公司因亏损被暂停上市是因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未能勤勉尽责。该小股东认为,董事、监事参与大股东之间股权争夺,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据记者了解,为了更换董事会,*ST新梅的小股东联合发起股东征集投票权的行动,并于2016年4月29日,向*ST新梅董事会提交关于改选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及材料,提请董事会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不过,公司董事会以“当前以股东征集提案权的方式操作有关提案于法无据、无章可循”为由拒绝公开进行公告。
对此,*ST新梅股东戚梦捷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为了维护小股东的权益,已经向证监会的信访办投诉,同时,也曾向律师咨询过,股东征集提案权的方式具有合法性。
那么,股东征集提案权是否真的于法无据呢?对此,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向《证券日报》记者指出:“公司股东的做法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该尊重股东的法定权益,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杨兆全表示,公司不把议案纳入股东会,不进行公告,违反公司法和证券法。
小股东提案改选董事会
事实上,*ST新梅小股东对于公司董事会的不满至今已达顶点,原因是“在长达3年的内斗中,公司因为连续三年亏损而被暂停上市”,有小股东认为,这是公司董事会不作为的关系。
*ST新梅董秘李煜坤在媒体沟通会上解释称:“(去年亏损)主要原因是2015年房地产市场形势比较严峻,资产大幅减值。”
同时,*ST新梅还在年报中称,影响扭亏和转型的另一大因素是违规举牌的举牌方。“2015年公司治理面临着因违规举牌导致的司法诉讼,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战略转型等受到严重影响,业务转型未能顺利实施”。
不过,开南系负责人则对媒体表示,*ST新梅暂停上市,是兴盛集团想继续把*ST新梅控制在自己手中。开南系称,如果公司回购宋河酒业或把新梅大厦的一部分楼卖掉,将可以让上市公司扭亏,从而避免暂停上市。
事实上,据*ST新梅股东发给《证券日报》记者的《关于公开征集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案权的申明》材料中也曾提出,提案公开拍卖新梅大厦部分办公用房,实现本年度扭亏为盈并恢复上市。
截至2016年4月28日,五位征集人已合计征集到2871.82股股份,五位征集人及授权股东合计持有上海新梅3005.47万股股份提案权,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具有向上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权利。
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五位征集人征集到的股份也越来越多。据记者得到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5月3日,五位征集人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取得公司其他股东3281.35万股股份的授权,合计持有上海新梅3415万股股份提案权,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
可以说,*ST新梅现任董事会除了要面对开南系方面的夺权,还要面对来自中小股东的逆袭。
股东征集提案被拒之门外
由于*ST新梅董事会已公告公司将于2016年5月13日召集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为了尽快落实公司董事换届选举,五位征集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ST新梅董事会提交关于改选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及材料,并提请董事会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据《证券日报》记者从*ST新梅股东得到的“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改选董事会的相关议案”显示,公司股东提出了8项议案,自行选举出了4位董事、2位独立董事和2位监事。
记者发现,在董事提名中,有一位董事来自于*ST新梅十大股东之一的长富汇银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我们得到了公司十大股东中第九和第十两位股东的支持。”*ST新梅股东戚梦捷如是说。
虽然有不少股东参与到股东征集提案权的行动中,但是,*ST新梅小股东对于公司现任董事会的逆袭遭到了公司董事会的阻击,使得该董事会提名议案未能被公司公开披露。
截至2016年5月4日,*ST新梅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公告征集人向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提交的临时提案。
*ST新梅股东戚梦捷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公司未及时公告临时议案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也侵犯了包括征集人在内的全体股东的股东权利。”
据了解,2016年5月4日,征集人戚梦捷收到*ST新梅董事会办公室发出的《对姜鸣、戚梦捷、汪中国、罗保根、王谱康等征集人征集提案权事项的答复函》,答复函以“鉴于目前我国《公司法》及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均未明确‘股东征集提案权’的法律地位”为由,称“当前以股东征集提案权的方式操作有关提案于法无据、无章可循”。
戚梦捷表示,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通过征集股权等方式、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早就有制定了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并不是如上海新梅董事会所言“于法无据、无章可循”。
《公司法》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目前,*ST新梅董事会与公司股东之间关于“股东征集股权”是否合法的意见并不统一,那么,到底谁说得有理呢?
“五位股东的做法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该尊重股东的法定权益,遵守公司法的规定。”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公司法规定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提出议案的权利,不管是本人实际持有,还是通过征集方式获得的表决权。
“公司不把议案纳入股东会,不进行公告,违反公司法和证券法。”杨兆全律师指出:“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监管部门举报,要求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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