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干货”有哪些
- 发布时间:2016-04-26 15:31:05 来源:湖北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湖北日报讯 记者 雷闯 实习生 杨曙
相关抵押、质押更有保障《意见》指出,融资租赁企业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等依法申请土地、房屋抵押和股权质押登记,为相应的融资租赁债务提供担保的,登记部门可以参照进入机构的抵、质押方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省融资租赁协会会长田海表示,融资租赁业务具有一些特殊性,如矿山等标的,设备租赁时间较长,除了相关合同抵押外,有时还需要提供一些其他资产抵押担保。而按规定,对方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土地、房屋抵押和股权质押,相关部门不予登记,这样,抵押、质押失去了法律保障。新规定出台后,土地、房屋抵押和股权质押均可参照金融机构的抵、质押方式办理,有了法律保障,有利于企业开展业务。
优先安排技改贴息资金
《意见》提出,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融资租赁服务;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升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使用条件的优先给予支持;发改、经信、科技、环保、财政等部门要提高对设备融资租赁的扶持力度,优先安排技改贴息资金等。
省商务厅内贸处调研员彭国坚表示,这将大大提高融资租赁企业的积极性。过去,很多政府部门、企业对融资租赁业务不理解,相关优惠政策也很少。新规定明确鼓励各级政府购买融资租赁服务,并多方面给予资金扶持。今后,企业可以有针对性开展业务,并向相关部门申请资金补贴。
税收可享受抵免
意见提出,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业设备并实际使用,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承租方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中转抵免。
田海表示,这对需要租赁的企业是莫大的扶持。例如,一家矿山开采企业租赁专业设备5年,租金花费2000万元,合同到期后,该企业若获得了设备所有权,租金的10%可以通过税收减免,即200万元。新规定大大降低了租赁企业的成本,有利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领域推广融资租赁业务,也利用经济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