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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泰轮胎涉价格垄断被罚217万

  • 发布时间:2016-04-14 03:32:14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京报讯 (记者魏微)汽车业反垄断出现新案例。国家发改委网站昨日发布消息称,上海市物价局近日对上海韩泰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泰轮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韩泰轮胎面临217.52万元罚款。

  韩泰轮胎要求经销商限价

  上海市物价局在调查中发现,2012年至2013年,韩泰轮胎在销售卡客车轮胎及乘用车轮胎过程中,与上海地区经销商签订了含有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条款的《特约经销合同书》及《市场稳定化管理合同》。

  在实际经营中,韩泰轮胎向部分经销商收取了市场规范保证金,并制定了一系列指导价格表,要求经销商不得低于指导价格销售产品。若经销商没有按照最低价格转售,就会被终止合同或者扣除市场规范保证金。

  调查指出,韩泰轮胎与相关经销商之间相关行为已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中“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规定,垄断事实成立,罚款217.52万元。

  4月13日上午,发改委政研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赵辰昕表示,汽车业产业链长,规范整车、配件以及售后市场的竞争秩序,关系上游、中游、下游各类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被指处罚力度轻

  韩泰轮胎垄断被处罚消息一出,有网友表示处罚力度太轻,对企业的约束作用不够。有网友评论称:“毛毛雨,能起什么作用?”还有网友调侃道:“违法成本有点低吧?葱蒜价格都大涨了,罚二百万也就是一小推车切糕的成本!”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据新京报记者了解,韩泰轮胎在调查前已主动停止部分违法行为,在调查的过程中主动提供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未掌握的部分证据,并及时退还已收取的市场规范保证金,因此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最终,上海市物价局依法责令韩泰轮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共计217.52万元。

  近年汽车业反垄断情况

  时间 垄断企业 罚款金额

  2014.8 日本电装 1.5056亿元

  2014.8 日本矢崎 2.4108亿元

  2014.8 日本古河 3456万元

  2014.8 日本住友 2.904亿元

  2014.8 日本爱三 2976万元

  2014.8 三菱电机 4488万元

  2014.8 日本三叶 4072万元

  2014.8 日本精工 1.7492亿元

  时间 垄断企业 罚款金额

  2014.8 日本NTN 1.1916亿元

  2014.8 日本捷太格 1.0936亿元

  2014.9 一汽大众 2.48亿元

  2014.9 克莱斯勒 3168.2万元

  2015.4 奔驰 3.5亿元

  2015.9 东风日产 1.233亿元

  2016.4 韩泰轮胎 217.52万元

  (魏微整理)

  ■ 背景

  汽车业反垄断韩泰轮胎“撞到枪口”

  2016年3月份,发改委刚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固定经销商的利润率和折扣水平,通过实施价格监测对不遵守建议价的经销商取消返利、拒绝供货或提前解除授权协议属纵向垄断协议。

  业界认为发改委此举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垄断行为,为汽车厂商及经销商的相关限价行为划了红线。此次韩泰轮胎涉价格垄断,可谓正好“撞到了枪口上”。

  汽车行业反垄断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2014年8月,当时12家日本企业在中国实施汽车零部件价格垄断,包括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精工等企业总共被处罚近16.38亿元。

  此后,包括奔驰、宝马、奥迪、大众、东风日产等整车制造商在内,汽车业因垄断行为被处罚的罚金总额已累计高达20.4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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