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新政实施
- 发布时间:2016-04-13 07:00:07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南方日报讯 (记者/龚名扬)12日,记者从东莞市国税局、地税局获悉,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适时出台了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今年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将适用新的优惠政策。
根据新政策,研发活动范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委托研发等方面都有了新的变化,更多企业能够享受到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对于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是一大利好。
负面清单外行业可享加计扣除
新政策不再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而是采取反列举的方式,除负面清单中规定不适用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负面清单列举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负面清单内容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能加计扣除的行业。
与此同时,新出台的政策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也扩大了不少。在原有基础上,又将外聘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也纳入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
新政策还明确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都可按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归集核算管理门槛降低
新政策降低了享受税收优惠在研发费用归集和核算管理方面的高门槛,不再要求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企业只需在现有会计科目的基础上,按照研发科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即可。
“费用归集和核算管理大大简化,给企业享受优惠带来便利,让更多的研发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红包。”东莞市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说。
另外,新政策简化了委托开发研发项目非关联受托方提供资料的要求,非关联受托方可不必再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更为贴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将助力企业开展委托研发活动,促进产学研的紧密结合。
■延伸阅读
纳税人应按新政 做好归集核算
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新的研发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自今年起执行,企业应注重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做好费用归集和财务核算的日常工作,为享受税收优惠做好准备。
同时,目前正在进行的2015年度汇算清缴仍然适用旧的优惠政策,但优惠备案的程序大为简化,企业不需再办理研发项目鉴定和事前备案手续即可自行申报享受优惠,而备案和备查资料也较以往减少,相关资料已通过网站、宣讲会等多种渠道向广大纳税人推送,请纳税人密切关注,积极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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