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15%缴纳所得税优惠企业“扩围”
- 发布时间:2016-03-18 09:32:00 来源:滨海时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时报记者 胡淼 通讯员 曲明 刘志红 报道
昨日,记者从市财税部门获悉,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了国家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不仅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而且将制造业、服务业、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等领域的相关技术纳入支持范围,使更多企业享受减按15%缴纳所得税优惠。
据了解,该《办法》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变化:一是调整“研发费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认定。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认定条件中的研发费占比由6%降到5%。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认定。将“科技人员占比”指标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三是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要求的认定。取消了“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同时取消原有“五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只要专利在有效期内即可。四是扩充高新技术认定范围。将制造业中的增材制造与应用等新技术和服务业中的检验检测认证等技术,以及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等领域的相关技术纳入支持范围。五是缩短认定公示时间。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六是增加异地搬迁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期限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加强对科技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小、研发投入和科技人员相对较少的中小企业的普惠性政策扶持,激励更多市场主体进行科研生产,可以有力推动本市‘双创’活动开展,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高新技术企业一旦取得身份认定,就会得到政策支持,享受到财政资金扶持和税收减免。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只需在税务部门备案,自认定年度1月1日起即可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