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筒发票费用加大企业经营成本
- 发布时间:2016-03-10 23:30:28 来源:国际商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虽然零售企业积极降本增效,但仍面临着衔头发票工本费及存货零星损失进项抵扣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行业调查的几家大型连锁零售企业来看,门店几乎覆盖全国,按照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标准,除了黑龙江、西藏目前没有门店购买发票外,其他所有地区的门店均存在购买发票的现象。从对行业内典型企业全国门店领购发票的统计来看,仍在自费印刷冠名发票的门店有1502家,占全国5625家门店的27.5%。其中自印发票比例最高的企业达100%,最低的也有10.3%。
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有的地方和用票单位对冠名发票印制费用结算问题存在异议,国税总局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目前自印卷式发票的费用(100份/卷的卷式发票费用为3.5元/卷),比收银小票的热敏纸费用(1.65元/卷)高112%,部分地方卷票50份/卷费用4.61元,由于限额以上企业发票用量大,发票费用负担较重。卷筒发票大部分为面向个人消费,不为单位团体所认可,造成浪费,而且目前国家逐步推行电子发票取代纸质发票。
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合肥百大集团董事长郑晓燕建议取消零售企业自印发票的费用;或将卷式发票换成白筒票,由零售企业根据消费者需求打印据实开具发票。
另外,连锁零售企业因其便民性而具有经营产品多、开放销售等特点,而这种经营模式不可避免会出现货物因挥发、失水、过期、破损等造成的零星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意见简称“3号公告”)中,已明确此类损失属于存货正常损失,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增值税仍视为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须作进项税转出。
郑晓燕认为,工业企业的次品、废品所耗原材料对应进项税可抵扣,但零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损耗造成的盘亏,则要企业证明为正常损耗,否则被视作“管理不善”损失而作进项转出。工业企业和零售企业享受不同待遇,显失公平。
因此,她建议,将行业平均损耗作为正常损失,对于正常存货损失,无需作进项税转出,并免除企业的举证义务;或按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存货正常损失,无需作进项税转出,并免除企业的举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