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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三税费免于零申报

  • 发布时间:2016-04-06 16:31:30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严丽梅、况淑敏、何依蔓  责任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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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起

  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丽梅、通讯员况淑敏、实习生何依蔓报道:来自广东省地税局的最新消息显示,自今年4月1日起,广东省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但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税款大于零的纳税人,仍然需要到地税申报缴纳相关附征税费。

  据广东省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明确:自2016年4月1日起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为了更加便利纳税人,广东省地税局于3月29日发布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该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基础上,将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的范围扩大到地方教育附加,即自2016年4月1日起,广东省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

  广东省地税局有关人士解释,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征税费免于零申报,可以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减轻纳税人负担。对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如果其在国税部门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款为零,那么就无需再到地税部门办理附征税费的申报,减少了纳税人往返的时间及费用。此举改变了原来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即使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即要进行零申报的做法,从而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此举预计可惠及广东200多万户纳税人,5月1日营改增后,惠及的纳税人可达近300万户。

  以5月1日营改增后广州市个人转让二手房为例:如果高于买价转让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广州市的非普通住房,要以卖价减去买价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由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大于零,那么,个人就要同时申报缴纳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果以原买价转让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广州市的非普通住房,由于卖价减去买价后的差额为零,因此,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零,则个人无需再到地税部门申报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公告提及的2016年4月1日起是指所属期,即在2016年5月征收期申报所属期为2016年4月份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果税款为零的,无需申报。但所属期为2016年3月的附征税费即使为零,仍要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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