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企业 今起可申领国税发票
- 发布时间:2016-04-01 08:29:20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 陈泥 通讯员 肖雨)5月1日,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行业营改增试点大幕即将拉开,试点企业应该做哪些准备?市国税局昨日表示,4月1日起,我市试点企业到国税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就可以申领申购国税发票了。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企业,如果地税发票没用完,过渡期内还可以接着使用。
市国税局货物劳务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增值税与营业税原理不同,计算方式、发票使用不同;同时,国税局、地税局办税地点、软件系统也不同,有可能在短期内给试点纳税人带来一些不便。为减少试点企业的工作量,实现平稳过渡,国税部门专门就税务登记、发票开具以及纳税申报等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释。
比如,已办理地税登记是否还要办理国税登记?国税工作人员解释说,由于厦门国地税已经使用统一税务登记的平台,因此已办理地税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登记)的纳税人,不需再到国税办理登记事项了,而是由国税、地税部门直接进行数据移交。
在发票使用方面,试点企业按有没有使用税控设备分为两类。国税部门提醒说,月销售额3万元以上的试点企业,应购置税控专用设备,并参加相关培训,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发票,购买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而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沿用地税局原来开票软件系统,没有用完的发票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发票使用完毕或过渡期到期后,可向国税申领发票,并使用国税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
试点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呢?国税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以外)所属期5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必须按月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所属期5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按季申报,所属期4月份的营业税按原申报期限执行。
【提醒】
4月28日前办税收优惠备案
国税部门昨日特别提醒,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纳税人,请在4月28日前向国税局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国税部门提供纳税申报、缴税等多项网上办税功能,纳税人可选择更便捷的办税方式。
为了让试点企业尽快了解增值税相关政策,国税部门还将推出现场培训、视频辅导、微信课堂等多形式培训,供纳税人免费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