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索赔更容易
- 发布时间:2016-03-15 07:31:33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曾庆光 王晓筠)记者昨日从市场监管部门获悉,违反新消法的纠纷仍然频频出现。今年以来,仅鹭江工商所就受理了近10起相关投诉。
【案例1】
“会呼吸的面料”
这种瞎话不能说
张先生到某商贸公司网站上购买了一件男式T恤,商家在网站上宣传该T恤使用的是“会呼吸的面料”,质量如何如何有保证。可等收到货后张先生才发现,衣服内的吊牌注明的执行标准已过期,洗涤标识与服装内的洗涤标识不符。张先生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
解读:经过调解,商家最终给予了消费者400元的赔偿。监管人员指出,根据新《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案例2】
耐用商品引纠纷
商家需自证清白
潘先生在专卖店购买了1台售价2900元的“联想”便携式计算机。回家后,他用该计算机自带的检测软件,检测出新买的计算机电池充电使用周期居然已达16次,损耗达到8%。潘先生认为这台计算机已被他人使用过,于是向商家反映。没想到,商家既无法提供计算机并未被使用过的证据,也拒绝进行更换等处理。
解读:经调解,商家同意为潘先生更换新的便携式计算机,并给予其50元人民币作为补偿。监管人员指出,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消费者认为计算机已经被使用过,商家售后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自证清白”,因此有义务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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