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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落地难 难在配套制度没跟上

  • 发布时间:2015-11-05 08:12:00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消法中的一些规定遭遇“落地难”,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作用发挥不好、消费者维权渠道不够畅通,但最重要的原因,恐怕是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报告直言,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没能真正“落地”,尤其是修订时新增的“7天无理由退货”“消费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遇到了明显的“落地难”问题,7天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在许多地方上升至消费者投诉第一位,而消费公益诉讼一年多来仅有一起成功案例。

  新消法中的一些规定遭遇“落地难”,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作用发挥不好、执法机制不够完善、消费者维权渠道不够畅通,但最重要的原因,恐怕是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以消费公益诉讼为例。新消法实施一年来,仅有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功提起一件消费公益诉讼,其他地方虽也屡有法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却没有成功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根本没考虑提起公益诉讼,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配套的司法解释没有出台。由于缺乏配套司法解释,受案范围、程序规则、举证责任等都不明确,导致基层法院和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消费者组织在具体案例面前无所适从。由此,最高法有必要加快制定出台消费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立案情形、不予受理情形、举证责任、诉讼费用承担、诉讼规则等。同时,还应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由。消费公益诉讼提起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资金和时间成本高,多数消费者协会难以承担诉讼过程中的人力、物力、时间等成本,这就需要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配套制度,解决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费用支出、人力成本等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现行法律第四十七条只赋予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从实践看,消协力量有限,本身也不是律师事务所,难以承担频频提起公益诉讼的重任。因此,有必要在适当时候,对法律作进一步完善,赋予更多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而且要明确,消费者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可以缓收、减收诉讼费用,胜诉后,法院可以判决侵权的经营者加倍支付诉讼费用。

  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样需要配套制度支持。一年来的实践表明,哪些商品适用无理由退货、哪些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具体条件是什么,恶意退货如何认定,等等,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都存在较多争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配套规定,使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能有规可依。至于预付卡消费、个人信息保护等,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也都与配套制度不完善密切相关,都需要尽快出台配套制度。只有配套制度完善了,法律才能真正落实好,消费者权益也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朱恒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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