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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房,当心以下这些陷阱

  • 发布时间:2016-03-15 03:35:55  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一丁

  对于很多人来说,辛苦一辈子攒下的钱大多都用到了购买房子上。如今,越来越多的市民对于买房的观念已经从原来的“居者有其屋”变成了现在的“居者优其屋”。然而不管是哪种观念,在购买房屋时,消费者或多或少都会遭遇到一些陷阱,让大家感慨防不胜防。那么在购买新房时,消费者会遇到哪些陷阱呢?对此,记者进行了梳理,为广大购房者提个醒。

  陷阱一:促销

  如今的房地产市场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为了吸引更多的购房者,房地产商们通常都会打出促销这张牌。降低首付、返还差价、无理由退房、延期退款、购房保价、送保楼金、返税购房等等,一系列五花八门的促销手段可谓层出不穷、变化多端,究竟这些促销手段是否可信呢?

  ●降低首付:从表面上看,降低了首付款,可帮助一时手头现金不多、而有买房需求的购房者。但严格来讲,降低首付的做法会使银行的风险增加,因此,提醒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注明一旦贷款不足的处理方式。

  ●返还差价:消费者买房时应特别注意,开发商是否将“返还差价”等承诺写进了合同,如没有明确约定,应意识到这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签合同时应特别注意,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无理由退房:对于购房者来讲,“无理由退房”风险与利益同在。因此购房者在购房时要谨慎看待这种承诺,另外在退房程序上,开发商应在约定的期限内退还房款及利息。

  ●延期付款:房产开发商的这种促销策略降低了购房者付款的财务成本,但这类房屋的余款如果购房者是基于银行贷款的话,建议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约时,应当确定银行同意两年后给予足额银行贷款。

  ●购房保价:针对开发商的这种承诺,律师建议若参与购房保价,一要明确“区域平均价格”的范围、时间节点和确定主体;二要明确开发商补差的时间和违约责任;三要明确开发商在合同中违反交房义务情形下赔偿责任的计算基数,是合同约定的房价,还是已经扣除补偿差额后的房价;四要开发商最好有一笔资金,作为补差资金来源的担保。

  陷阱二:内部认购

  许多开发商在楼盘预售前,喜欢搞内部认购,一为造势,二为摸底,都是为预售做准备。对此购房者要特别注意以下可能存在的隐患:一是开发商还没有缴清开发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导致将来难以取得房地产证;二是该商品房可能已经被开发商拿去抵押,将来购房人取得的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权;三是由于内部认购合同没有政府部门的登记备案,开发商可能会将房屋一楼多售。因此,购房人切不可因为内部认购商品房的所谓价格优势,而麻痹大意。

  陷阱三:签订认购书

  为了尽早销售房子,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双方先签订商品房预售认购书,购房人依认购书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款项。对此,购房者应认真阅读认购书上的内容,如商品房的位置、楼层、总面积、单价、总价、签订正式预售合同的时间等,商品房认购书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认购书没有含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则认购书只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向书”,购房人所缴款项应当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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