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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月起实施

  • 发布时间:2016-02-26 09:32:39  来源:滨海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于浩洋 实习生 韩洁)记者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获悉,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2月起天津市开始实施《天津市已交存维修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用于应急维修

  据了解,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是指从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产生的增值资金中结转的资金,该资金应当按照统一监管、项目统筹、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应急高效的原则,在物业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细账户余额内合理申请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应当用于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应急维修,不得挪作他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第一,局部屋面和外墙渗漏、外墙脱落等受益范围、责任人无法界定的;第二,突发电梯故障、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等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第三,消防设施、设备监控系统、围墙、大门损坏,局部道路破损、塌陷,影响业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第四,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项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内容除外。

  工程结算前需向业主公示

  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流程方面,第一,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意见,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区县房管局提出申请;第二,查勘备案,区县房管局派人到项目现场查勘、确认后,出具核实意见,对属于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予以备案;第三,组织维修,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维修或者选择施工单位维修,也可以委托区县房管局组织代修,电梯、消防等维修项目,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第四,验收结算,工程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完成审价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工程费用经业主委员会确认后,从该项目的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明细账户中列支。此外,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工程结算前向业主公示该物业项目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公示期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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