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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应诉有悖法治精神

  • 发布时间:2016-02-26 08:30:47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张枫逸

  自己的土地使用证被政府变更登记在别人名下,七旬妇状告华阴市政府违法行政,要求恢复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在半年诉讼期内,被告华阴市政府既不应诉也不出庭,渭南中院作出并送达行政判决后,华阴市政府依然不闻不问。(2月17日《华商报》)

  据介绍,该案是近两年来渭南中院审理的200多起民告官案件中,唯一一起政府被告既不应诉也不出庭的案件,这样的“鸵鸟政策”显得十分刺眼。

  即使面对记者的电话、短信询问,华阴市政府方面也是保持沉默。因此我们不知道其不应诉不出庭的真实想法,但按常理剖析,无外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不愿应诉。自持高高在上,“官本位”观念严重,认为和老百姓对簿公堂,是一件很失面子的事情。二是不敢应诉。自知没有严格依法行政,行政行为经不起法律审视,害怕在众目睽睽之下出丑。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政府不应诉不出庭都会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原告方感到不被尊重,会在内心里强化抵触和不满情绪,无法从根本上化解官民矛盾。本案中,法庭缺席审理后判决政府败诉,当事人虽然赢了官司,却始终连政府负责人的面都没见到,也没有一句道歉的话语,自然不可能真正原谅政府的过错。同时,政府官员不参与“民告官”整个案件全过程,难以对行政行为存在的违法之处进行深刻反思,无助于提高法律意识,推动依法行政。再者,政府不应诉不出庭有藐视法治之嫌,无形中给公众造成一种“权大于法”的感觉,有损司法尊严和公信力。

  从法理角度讲,普通群众作为被告,有选择不参与或者放弃诉讼的权利。但对于政府来说,应诉出庭不仅是权利,更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已于去年5月1日起实行,对此有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的解释,“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必每个案件都要出庭,但是每个案件都必须委派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出庭,这个要予以保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近年来民告官案件增多,说明了群众法治意识的提升。群众已经“过河”,政府部门别再假装“摸石头”了。政府应诉出庭,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和警示课。一方面,能够体现政府对法律的尊重以及官民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有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同时,有助于领导干部深刻反思日常行政工作中的过失,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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