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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22起证监市场案件 上市公司股东与操盘手勾结

  • 发布时间:2015-08-31 07:10:16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小菲

  据证监会网站8月28日消息,近期,证监会向公安部集中移送了22起涉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非法经营犯罪的案件。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22起案件涉嫌违法犯罪的主要事实发现,个案涉案金额最高的达到百亿元,为某贸易公司监事洪某涉嫌操纵市场获利;上市公司高管职位成为涉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案件发生的“危险区”;一些股民甚至上市公司编造利于自己的虚假信息,并利用QQ等传播虚假信息;此外,违法犯罪手法隐蔽,利用市值管理等手段为掩护实施信息操纵、合谋操纵股价等手段比较典型。

  涉案金额:个案金额最高达百亿元

  从涉案金额来看,22起案件中有20起案件披露了涉案金额,其中最高的达百亿元,最低的也有数十万元。

  具体来看,某贸易公司监事洪某利用对倒、大额虚假申报等手段操纵、影响多支股票价格和交易量,涉案金额达百亿元。

  另一方面,涉嫌违法犯罪主体非法获利的金额也引人关注。某上市公司股东张某与某职业操盘手孔某勾结,操控某上市公司信息发布,拉抬股价,在高位减持公司股票后,非法获利数十亿元。

  另一起非法获利金额上亿的案件为,某证券资产管理公司顾某,在其任职管理3只产品期间,利用所获知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趋同交易,趋同交易金额数十亿元,非法获利逾亿元。

  涉案人员:上市公司、基金、证券公司均有涉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上市公司高管职位成为涉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案件发生的“危险区”。

  黄某从某上市公司副总裁兼董秘处获知内幕信息后,放量交易公司股票,交易金额千万余元,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某公司张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处获知内幕信息后,放量交易公司股票,交易金额数百万元,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深某利用与某上市公司商业合作关系,涉嫌从多名高管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通过借款、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放量买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金额达千万余元,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另外两起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分别是案件是:某上市公司股东马某从数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取内幕信息后,实施内幕交易,非法获利上千万元,同时,该上市公司投资合作方董事长马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非法获取方获利百万余元;某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方主要参与人知悉内幕信息后,自己交易股票并泄露内幕信息,合计非法获利金额千万余元。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基金公司与证券公司也均有内幕人员涉案。

  某基金公司王某涉嫌泄露未公开信息,信息受让人进行趋同交易,趋同交易金额数亿元,盈利数千万元。

  某基金公司田某涉嫌泄露未公开信息,由信息受让人进行趋同交易,趋同交易金额近亿元,盈利超过千万元。

  某基金公司王某在先后管理 4 只基金产品期间,持续利用其管理的产品交易决策等未公开信息,趋同交易几十只股票,交易金额数亿元,非法获利金额数百万元。

  某证券公司保荐代表人光某在持续督导某上市公司工作中,知悉公司利空消息后,通过大宗交易 、二级市场减持股票避损,交易金额几千万元,避损数十万元。

  某证券公司罗某涉嫌利用内幕信息,多次交易多只股票,同时涉嫌职务侵占,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某证券公司齐某,利用该公司自营账户交易决策的未公开信息,由本人及其配偶与自营账户趋同交易证券,趋同交易金额近十亿元,非法获利数千万元。

  某证券资产管理公司杨某,涉嫌利用所管理的 2 只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的未公开信息,趋同交易股票非法获利,趋同交易金额超过亿元,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涉案渠道:利用QQ、微博 、电视等传播虚假信息

  事实上,被利用的信息传播平台不止QQ,还包括微博、电视、客户端等。

  某公司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利用网站、手机智能终端应用程序,招募投资咨询“讲师”,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荐股服务,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集中收取荐股费用,非法获利逾千万元。

  某电视节目官方微博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微博、电视节目等公开媒体向不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同时通过订阅荐股短信套餐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形式收取荐股费用,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韩某等人在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微博等宣称自己为高级分析师,大量发布荐股信息,推荐数十只股票,同时发布大量QQ聊天截屏,宣称自己有实力、有内幕,引诱受害人私聊、加入会员进而收取荐股费用,非法从事证券业务,获利数百万元。

  涉案手段: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4大类

  据证监会网站披露,发言人介绍,这22起案件主要涉及当前市场条件下的突出违法典型案件,特别是涉及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交易型案件:

  一是操纵市场案件,特别是利用市值管理等手段为掩护实施信息操纵的案件。相关违法主体与职业操盘手合谋操纵股价,通过上市公司“编题材、讲故事”,操盘手同步在二级市场拉抬股价,刺激股价巨幅上扬,非法获利数额巨大。

  二是内幕交易案件,共涉及案件7起。相关内幕交易情节严重,不少涉及证券从业人员。如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罗某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多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先后多次从事内幕交易,非法获利;在相关内幕交易案件中,内幕信息知情人不仅自己从事内幕交易,还泄露内幕信息给亲友,供其从事内幕交易,非法获利。

  三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共涉及案件6起。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牟利仍然多发高发,有的案件交易金额巨大,非法获利多达亿元。

  四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及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件,共涉及案件6起。不少案件通过媒体以及网络平台编造、传播公司并购重组虚假信息,影响股票价量后借机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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