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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6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16-02-25 17:0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万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5日讯(记者 李万祥)最高法2月25日发布6起拒执罪自诉案件。这6起典型案例分别是: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李许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刘永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杨现涛、袁朝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廖长年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柯文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在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中,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刘大龙带领17名农民工在郭可存的窖厂为其务工,郭可存拖欠农民工工资11.8万元,刘大龙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其诉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13日,该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郭可存于2015年1月15日前支付9800元,同年1月20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8.82万元于同年4月15日前付清。郭可存于2015年1月14日向刘大龙实际支付9800元,其余款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

  2015年2月2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法院向郭可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报财产状况。由于郭可存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2015年5月18日,执行法院对郭可存拘留15日。采取拘留措施后,郭可存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2015年6月2日,执行法院向郭可存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其于2015年6月30日前依照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履行义务。因郭可存拒绝履行,执行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再次对其拘留15日。

  截至2015年11月24日,郭可存仍拖欠刘大龙等农民工工资10.82万元及迟延利息。后刘大龙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2015年11月24日,刘大龙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该院于当日立案。同年12月4日,该院对郭可存予以逮捕。同年12月9日,该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郭可存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郭可存不上诉。执行法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刘大龙等农民工司法救助2万元。

  法官表示,本案被执行人经营窑场,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有支付能力,故意拖欠而不予履行,执行法院曾两次对其实施拘留措施,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逃避执行。进入审判程序后,仍置多名农民工的生活困难于不顾,拒不履行生效裁定确定的支付义务,无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最高法于2015年7月2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予以追诉,在追诉程序上采取公诉与自诉并行的方式,丰富了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法律手段,进一步增强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强制性。

  “这6起典型案例在追诉程序上,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条件,按照自诉程序立案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指出,对于自诉人与被告人已经达成和解、自诉人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撤诉,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处罚原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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