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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两权”,先解决“处置难”

  • 发布时间:2016-01-28 02:01:12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王新蕾

  继去年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获得法律授权,1月20日,央行对推进实施试点工作再次进行了部署安排,包括尽快出台“两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推动相关部门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和扶持政策等。顶层设计已现雏形,具体操作考验监管智慧。

  信贷资金投向三农,最大瓶颈在于缺少抵质押物,这曾属于一个法律瓶颈。《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不少法律条文,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进行了限制。

  试点地区开展抵质押业务已不存在法律障碍。针对目前确定的278个开展“两权”抵质押贷款业务的试点县,全国人大常委会暂时调整实施相关法律条款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从探索实践来看,想要真正激活“两权”、唤醒资产,在解开法律桎梏之外,还面临不少实际操作问题,需要各试点地区进行大量的创新和探索。

  坏账风险是目前金融机构涉水农村“两权”抵押贷款的最大担忧。从银行角度讲,一旦出现违约行为,资产处置将是一项非常费时费力、且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工作。

  抵押物处置,将是“两权”抵质押试点成败的关键。无论是承包地的经营权,还是宅基地的财产权,都只是细分产权,而不是一个完整的可用于抵押的产权,这是处置不良资产时面临的一大挑战。由于不是完整产权,银行对于抵押物的处置权是有限制的,处置收益也要进一步分配,这都让银行顾虑重重。

  这就要求,针对“两权”抵押坏账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及农民失地风险,应建立多元化的农村产权交易处置机制。在保证农村基本产权不变的基础上,实现农村产权抵押风险的及时化解、产权处置及剩余承包权的再流转。

  同时,还要落实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补偿机制。在风险不能及时处置时,实现风险补偿基金、担保机制、保险保障及银行按照比例承担风险或由政府产权交易收容中心暂时进行收容。

  对此,各市可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用于收购从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业务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到期未偿清债务并分担风险。此外,部分市还可探索成立农村产权收储中心,当债务人无法偿还贷款时,由中心对抵押物先收购、再拍卖,拍卖所得优先偿还金融机构贷款,若有剩余返还债务人。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尚待完善,容易导致“两权”抵押“叫好不叫座”。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秩序混乱,各种违规操作、非法流转行为时有发生。部分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多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合同,双方利益缺乏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难以确定,也是一大难题。大多数地区尚无专业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和专业资质评估人员,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耕地价值评估主观判断成分较大,缺少科学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标准。这都是实际操作中的待解难题。

  因此,在法律正名、顶层设计之外,健全的流转交易机制,是“两权”抵押贷款推广的关键。不仅要建立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还要搭建农村产权价值交易评估平台、流转交易信息发布平台。尤其针对那些出现违约行为后需要再流转处置的产权,必须在较短期限内寻找再流转对象,这对减少承包经营权价值损失、保全银行信贷资产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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