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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规则将制定

  • 发布时间:2016-01-23 08:26:25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2日表示,2015年11月重启新股发行时,证监会对新股发行制度进行了完善,简化了发行条件,突出了审核重点,同时对保荐机构自行承诺先行赔付作了安排。下一步,将基于先行赔付的自律措施定位,按程序由证券业协会制定专门的制度规则,明确先行赔付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则。

   先行赔付制度规则将明确

  针对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机制,如何赔付、赔付的计算公式等相关细则何时出台,以及保荐机构需要遵循什么原则或规范进行赔付等问题,张晓军表示,2015年11月重启新股发行时,对保荐机构自行承诺先行赔付作了安排,目的在于有效落实中介机构责任,遏制欺诈发行行为,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先行赔付本质上是一种便利投资者获得经济赔偿的替代性制度安排,对于投资者因欺诈发行等严重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由承担保荐责任的保荐机构基于其事先的自律承诺先行赔付投资者,并相应取得向发行人依法追偿的权利。这一制度安排,有万福生科等案例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可以借鉴,是基于我国市场目前的法治和诚信环境,有效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有益探索。下一步,将按程序由证券业协会制定专门的制度规则。

  此外,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按照规定一些上市公司通过设立资管计划进行增持,相关资管计划中银行资金为优先级、大股东收益为劣后级,随着股票下跌个别公司如慧球科技的资管计划已经出现平仓情况。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后六个月之内不得减持,大股东3个月之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

  针对上市公司大股东既要遵守资管计划的合同约定,又要不违反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如何协调的问题,张晓军明确指出,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简称《减持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据此,如股市异常波动期间,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自二级市场买入股份,减持时亦不受《减持规定》有关减持比例等限制。但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不得违反《证券法》有关短线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对6宗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张晓军表示,近期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1宗操纵股票价格案和3宗内幕交易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中,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锆业)在年产2万吨高纯氯氧化锆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新建的2万吨项目与东方锆业乐昌分公司的1.5万吨项目整合成年产3.5万吨项目,时任董事长陈潮钿在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79,902,315.48元用途,用于项目的拆迁等事项。对于上述情况,东方锆业未按照规定在2012年年报、2013年年报、2014年年报和各次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说明的公告中披露,构成了信息披露违法。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东方锆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潮钿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其他涉案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中,科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泰控股)作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泰电源)第一大股东,于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25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科泰电源”1,400万股,累计减持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9375%;其中,在2015年5月22日减持后,减持“科泰电源”比例已超过科泰电源已发行股份的5%,科泰控股未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科泰控股违法减持的股份数为300万股,违法减持金额为5,391万元。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科泰控股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对科泰控股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内转让行为予以警告,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伟立予以警告;对科泰控股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限制期内转让行为处以270万元罚款,罚款合计310万元;对科泰控股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对严伟立处以20万元罚款,对科泰控股限制期内减持行为,对严伟立处以20万元罚款,罚款合计40万元。

  1宗操纵股票价格案中,陈明贤利用其个人控制的5个自然人账户,在2013年3月20日至4月8日期间,以短线交易方式操纵“上工申贝”、“长江传媒”和“旗滨集团”等3只股票,非法获利2,580,803.88元。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陈明贤违法所得2,580,803.88元,并处以2,580,803.88元罚款。

  3宗内幕交易案中,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任子行)董事长景某军是任子行并购重组事项的知情人,景某军朋友张海光与景某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话频繁,并通过他人账户交易“任子行”,非法获利2,508,478.36元,构成内幕交易。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张海光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张海光违法所得2,508,478.36元,并处以7,525,435.08元罚款。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世荣兆业)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郑某,是世荣兆业收购梁某持有的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23.75%股权事项的知情人。涉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黄芝颢与郑某存在多次电话、短信联系,通过本人及他人账户交易“世荣兆业”,非法获利4,155,227.22元,构成内幕交易。证监会依法没收黄芝颢违法所得4,155,227.22元,并处以12,465,681.66元罚款。陈悦婷利用其配偶臧某军所掌握的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星化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过本人账户交易“华星化工”,非法获利73,091.3元,构成内幕交易。证监会依法没收陈悦婷违法所得73,091.3元,并处以73,091.3元罚款。

  张晓军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持续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依规精确打击,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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