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将制定保荐机构先行赔付细则
- 发布时间:2016-01-23 07:1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大股东通过资管计划增持的股份不受减持规定限制;新三板正在建设挂牌公司转让意向平台,预计将于2016年2月份正式上线运行
1月22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回应三大市场问题。张晓军表示,如果投资者遭遇发行人重大欺诈行为,保荐机构在新股发行方过程中应先执行自律先行赔付;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资管计划增持股份不受相关减持规定限制;此外,全国股转系统正在建设挂牌公司转让意向平台。
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既要遵守资管计划的合同约定,又要不违反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如何协调问题,张晓军表示,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相关条款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据此,如股市异常波动期间,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自二级市场买入股份,减持时亦不受《减持规定》中的有关减持比例等限制。
但张晓军同时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不得违反《证券法》有关短线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对于因在新股发行过程中存在发行人欺诈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问题,张晓军表示,2015年11月份重启新股发行时,证监会对新股发行制度进行了完善,简化了发行条件,突出了审核重点,同时对保荐机构自行承诺先行赔付作了安排,目的在于有效落实中介机构责任,遏制欺诈发行行为,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
“下一步,将基于先行赔付的自律措施定位,按程序由证券业协会制定专门的制度规则,明确先行赔付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则。”张晓军透露。
张晓军还回应了场外机构和互联网平台开展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和股票发行活动的现象。张晓军表示,新三板是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含发布挂牌公司股票买卖意向信息)的唯一合法平台,其他任何市场机构不得组织该类交易行为和股票买卖意向信息的发布。
张晓军特别提醒市场投资者:应通过新三板进行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不要参与任何场外机构、互联网平台开展的挂牌公司股票转让和股票发行等活动,防止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挂牌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第一时间在新三板指定平台发布,不得通过任何场外信息平台公开发布定向发行信息。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应督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通过场外信息平台等网络形式,向不特定对象发布定向发行信息或在不特定对象中寻找定向发行潜在认购者。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将加大日常监控和查处力度,一经发现违法违规情形将作出严肃处理。”张晓军透露,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转让需求,方便投资者发布转让意向信息,降低转让意向信息搜寻成本,维护市场秩序,全国股转系统正在建设挂牌公司转让意向平台,该平台可为交易用户提供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意向信息的发布、修改和删除等服务,为注册用户提供转让意向信息查询服务。目前该平台已完成设计开发和性能测试,后续将加快推进上线测试等工作,预计将于2016年2月份正式上线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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