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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津贴不能“低温”

  • 发布时间:2016-01-20 03:32:13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苑广阔

  近日,寒潮袭击我国大部分地区,劳动者“低温津贴”发放问题备受关注。在各类劳动保护的规章制度中,2004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提到了“低温津贴”。但目前从各省发放“低温津贴”的现实来看,低温津贴往往成了“纸上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媒体的呼吁以及有关部门的推动,“高温津贴”的落实执行情况正变得越来越好,劳动者的权益也相应地得到了更多的保障,但是相比之下,“低温津贴”则要“低温”得多。不但劳动者没听说,就是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对这项政策也是一知半解,当然更谈不上去监督落实、劳动执法了。

  尽管《最低工资规定》中提到,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的“下列各项”就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这说明对“低温津贴”的发放和“高温津贴”的发放一样,是有章可循的,但是现实中为何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呢?主要原因就在于低温津贴虽然有国家规定,但是却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导致执行起来困难重重。所以当务之急是应该由国家在法律层面给予规定与完善。

  近日国家人社部也提出:低温津贴属艰苦岗位津贴,由企业自主确定。国家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引导,鼓励企业工资分配向一线、艰苦岗位倾斜。这也间接说明,对于低温津贴,由于目前无法找到对应的法律条文,所以人社部也只能是“鼓励”企业对在低温艰苦环境下的劳动者给予工资分配上的倾斜,也就是发放适当的低温补贴。但是如果企业不想发,那么可以随便找个理由和借口搪塞过去,这显然才是目前低温津贴在绝大多数公司企业得不到贯彻落实的主要原因所在。所以对于低温津贴,不能仅仅依靠用人单位的自觉自律,还应该有刚性的法律予以保障才行。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向一些欧美国家借鉴学习。德国于1996年就出台了专门的劳动保护法,全称是“改善置业安全措施和从业者健康的工作保护法”。以该法为基础,德国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必须受到相应的安全和健康保护,雇主必须为员工提供足够的保护措施。根据该法,雇主是有义务在危险工作或是极端条件下的工作中为从业者提供额外的保护,除此之外雇员可得到相应的津贴。这些危险工作包括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气候的等各个方面,当然包括了低温或高温的劳动环境。

  因此要想让低温津贴不沦为劳动者的“纸上权利”,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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