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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有不少陷阱签购房合同时说道儿挺多

  • 发布时间:2016-01-12 08:32:22  来源:长春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长春晚报记者 祝微

  近几年,市民因购买二手房而发生纠纷在消协受理的投诉中屡见不鲜,由于二手房交易涉及金额大,流程复杂,特别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房地产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掌握程度上不平等,购房者又缺乏防范风险的经验和知识,明显处于劣势。一些不法中介利用自己的优势条件,为获得最大的利益,在购房合同中设置陷阱,蒙蔽买卖双方,使购房者损失了利益又有口难辩。

  昨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6年第3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二手房时谨防陷阱。

  案例:中介诱骗购房者交付定金

  2015年11月28日,白女士在58同城上看到某房地产长春分公司发布的房源信息,并马上联系其业务员想去看房。但在12月初与卖方见面时发现,对方并不是房主本人,感觉不妥便称需要考虑一下再说。此时中介公司称来的人是房主的子女,房主病重,需要筹钱为其治病,并出示其母病床上的照片。

  白女士夫妻表示同情,在没有房主授权交易的情况下就签订了购房合同。为消除白女士夫妇的疑虑,中介公司提出在合同末尾加入补充条款作为限制,并先签先期合同,以后执行时再重新签。在补充条款中明确备注:“在更名过户中出现任何问题,合同终止,三方免责。”随后,双方便签了买卖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

  按照合同约定,购房者于次日即准备好相关文件,可其业务经理、业务员告诉不着急。12月7日购房者去该公司准备将材料和首付款送交时,遇到了房主的女儿,她称:“因为房主病重无法明确表达,所以无法进行委托及公证,并且医院已经下达病危通知。”当购房者找到中介公司负责人询问其能否继续推进时,答案是否定的,并建议等老人过世。

  2016年1月4日,白女士夫妇再次来到该公司,自称房地产公司经理的人明确表示:合同无法履行,但是坚决不退定金。白女士询问原因,对方说:是房主办不了,与他们无关,他们只管牵线。

  此时,白女士及家人才意识到,在执行过程中,中介公司利用虚假事实诱使购房者签订合同,一再利用合同中的漏洞,强调对其有利的条款,明知房屋存在问题无法交易,依然拖延执行合同,致使交易至今无法履行。为此,白女士将此案投诉到长春市消协。

  消协:买卖二手房警惕三大陷阱

  对此,长春市消协秘书长钟萍表示,此案例说明二手房交易中存在的多种问题,由于二手房权属的多样性和交易方多为个人之间等因素,使得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比签订新商品房买卖合同更加需要深入了解细节。

  她表示,目前部分房产中介设置的陷阱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为日后履约时占据主动,将最终未达成交易的购房者事先缴纳的意向金据为己有,购房者反而要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是格式合同内容极不公平,体现在回避责任,一般都是规定买方和卖方的责任,而没有中介公司的责任,严重违背合同要合理分配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三种是交易未成先收取服务费、附加服务费,还有一大堆单凭房产中介一己之词,以虚假房源信息套取费用等问题。

  提醒:交易过程要注意保留证据

  为此长春市消协发布警示,提醒消费者在买卖二手房时一定要明确合同细节,并应仔细查验产权证的正本,建议到房管部门查询此产权证的真实性;其次,注意产权证上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否是同一个人,如非本人,则要有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一定要看到上述证件的原件,并在签约时索要复印件。

  同时,注意产权证所确认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有不符之处,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并应核实房产性质,确认是否可以上市交易,是否有额外费用,搞清楚是商品房(成本价房还是标准价房)或者是经济适用住房,因为有些性质的房产限制交易,建议到房产证的发证机关亲自核实清楚,防范不法分子用伪造的证件。

  最后,在签订合同时,要警惕合同中的文字陷阱。一要将容易发生的问题和中介方及卖方承诺的问题都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清楚,特别是对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问题均要全面考虑;二要知晓各种交付费用情况;三要注意交易合同中附加条款,避免让条款内容埋进陷阱;四要避免为了少交税费而签订“阴阳合同”等违规做法。此外,注意向中介方索要正规交易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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