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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也不能想咋卖就咋卖售假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 发布时间:2016-01-12 08:32:21  来源:长春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长春晚报记者 祝微

  互联网的发展,让微商风生水起。但是由于微商投入小、门槛低,传播范围广、不受区域限制等特点,经常会出现低价倾销、串货、假货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对此,吉林省工商局昨日提醒消费者,若发现微商销售或代购假冒伪劣商品,支持消费者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现状:微商成诈骗新土壤

  微商形式满足了那些没有过多资金投入,但具有自主运营意识的小型企业或者个体的需要,又解决了传统市场与电商市场的渠道费等高成本、管理要求高、回本慢等问题。相对来说,微商的渠道拓展比较简单,能够快速传播和宣传。然而,微商网店毕竟是新兴市场,不管是运营上还是品牌建设上都存在着明显的问题。由于微商市场的不完善,经常会出现低价倾销、串货、假货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

  吉林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微商建立在朋友圈的信任基础上,这种信任缺乏必要的法律制约,近几年更是开始演变成诈骗的新土壤、假货的新平台、传销的新手段、难以维权的新空间。

  消费者投诉和咨询的焦点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一是在微商处买东西被骗了。很多消费者打来电话咨询,在微商处购买商品,先行付款后就找不着主儿了。二是部分微商利用网络渠道或者专柜样板照诱骗消费者,消费者收到商品时发现与宣传不符或有质量问题,通过微信却无法联系到商家。三是微商开始异化为网络传销。有很多消费者咨询,某品牌商品或化妆品是否为正规商品,当接线员咨询其盈利方式时,竟是以发展会员下线,以“人头”收取提成费用的传销模式。四是微商缺乏法律保障,消费者维权困难。

  问题:微商监管“真空”

  据悉,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但对于微商这种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以好友形式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行为并未做出明文规定,现属于监管“真空地带”。在个人微信号上从事网络商品销售仅需注册一个微信账号,建立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即可,好友添加也不是实名制,一旦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一方面,微商只需要删除好友或者直接更换微信号,就可以逃避责任,消费者因找不到卖家而无法维权;另一方面,微商网上交易暂没有完善的交易系统作为购物及维权的保障,消费维权举证困难。

  建议:尽快完善立法保护

  对此,吉林省工商局建议消费者,通过微信购物时,首先要选择可信交易。微商虽然出现在朋友圈,但要注意选择具有公司企业身份的销售员,在交易过程中,具有企业公开账号,且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网购,便于日后维权。若消费者选择在微商购物时,在付费交易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核实微商的真实身份,通过有真实身份验证的支付宝付费,以确保交易安全。其次,消费者若发现微商销售或代购假冒伪劣商品,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向有关部门举报。对于微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金额在500元以上的,支持消费者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相关惩处规定,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针对微商出现的各种问题,吉林省工商局建议相关机构完善立法保护,从法律法规顶层设计的层面进一步明确对微商的支持、引导、规范措施,打造更加安全可信的网络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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