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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即将实施

  • 发布时间:2015-12-23 22:31:03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李子晨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年来,消费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对缺陷消费品实施召回管理是加强消费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措施。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发布会,对截止到12月18日的缺陷消费品召回情况进行了通报。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司长严冯敏表示,今年以来我国共实施儿童玩具及用品召回活动89次,涉及数量8.83万件,召回次数较去年同期增长141%,数量较去年同期增长237%,其中质检总局责令召回18次,涉及数量1.2万件。实施电子电器产品召回活动13次,涉及数量58.19万件。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引发企业实施召回10次,召回数量45.16万件,占2015年消费品召回数量的78%。

  会上同时宣布,《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经通报WTO后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管理办法》对消费品、缺陷和召回等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了质检总局与地方质检部门及技术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强调了生产者及相关经营者的召回义务,明确指出对缺陷消费品实施目录管理。

  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

  “2014年美国实施消费品召回296次,涉及数量4781.56万件;欧盟实施消费品召回2087次;日本实施消费品召回89次,涉及数量550.18万件;我国实施儿童玩具等消费品召回72次,涉及数量425.5万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消费品召回工作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严冯敏表示,《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是确保消费品安全的需要,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后监管的需要,也是在新修订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对所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施召回的背景下,建立健全召回制度的需要,更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据悉,《管理办法》共三十条,主要包括5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对消费品、缺陷和召回等概念进行了定义。二是规定了生产者责任、消费品召回目录管理、信息系统和专家库建设,明确了总局与地方质检部门及技术机构的职责分工。三是规定了生产者的召回义务,明确了产品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调查分析结果报送义务及有关要求,规定了经营者的信息报告和协助召回义务。四是规定了主管部门启动缺陷调查的条件、缺陷调查权限、缺陷调查程序、异议处理程序和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程序。五是规定了质检部门发布消费预警,以及召回监管人员的违规处置等内容。“对于谁是召回第一责任人的问题,《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生产者范围不仅包括国内各生产企业,也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严冯敏介绍道,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管理办法》还将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纳入到“责任链条”中,即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向质检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目录管理以儿童和家电产品为先

  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消费类产品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程度,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实施召回管理的消费品目录由质检总局制定、调整。拟首先从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开始实施。其中,儿童用品主要包括11类产品,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主要包括9类产品。

  严冯敏表示,目录管理制度改变了我国现行的对不同的产品分别制定管理规定的立法模式,将包括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都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并实施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召回程序,节约了立法资源和行政资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立法研究,烟草及烟草制品、机动车产品、民用航空器、民用船舶、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农药制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已经作出专门规定的,不适用本《管理办法》。而尚未列入目录,但需要召回的其他消费品,可以参照《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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