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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召回新规:进口产品销售商纳入责任主体

  • 发布时间:2015-12-21 13:04:35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金潇

  中国网财经12月21日讯(记者 金潇)2015年12月21日,质检总局在京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会上质检总局执法司司长严冯敏通报了2015年缺陷产品召回工作基本情况,并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并将进口产品销售企业纳入其中。据悉,该《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严冯敏表示,首先《管理办法》明确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向质检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值得注意的是,生产者范围,还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消费品到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

  其次,实行质检总局和省级质检部门二级监管模式。总局只有在消费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或影响范围较大的情况下,才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也可以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

  另外,《管理办法》对消费品召回范围实施目录管理制度。拟首先从儿童用品和家用电子电器产品开始实施。其中,儿童用品主要包括11类产品;家用电子电器产品主要包括9类产品。据悉,目录管理制度改变了我国现行的对不同的产品分别制定管理规定的立法模式,将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都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并实施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召回程序,节约了立法资源和行政资源。

  据中国网财经记者了解,烟草及烟草制品、机动车产品、民用航空器、民用船舶、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农药制品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尚未列入目录,但需要召回的其他消费品,可以参照《管理办法》执行。

  《管理办法》还强调了缺陷信息分析处理和共享。质检总局和省级质检部门加强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收集、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消费品信息,发布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实现信息的共享。

  另据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主任陈玉忠向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相较于此前较为成熟的汽车产品召回程序及措施,消费品召回尽管在召回的责任主体、缺陷的定义本质、以及召回的程序基本相同,但仍存在几方面差异:一是产品范围不同。汽车召回针对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及轮胎。消费品召回则范围更广,包括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的所有产品。二是召回措施不同。汽车召回以修理为主,极少退货和换货。消费品召回则根据产品种类不同,召回措施差别较大,如家电修理和退货较为常见,玩具召回退货较为常见。三是召回完成率不同。汽车召回完成率较高,汽车产品价值较高,消费者一般积极配合召回,召回完成率一般在80%以上。消费品召回一般完成率不超过30%。此外,消费品实施召回的另外一个目的是告知消费者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起到消费警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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