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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简化认证机构审批程序 效率提高一倍

  • 发布时间:2015-12-07 16:01: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记者 佟明彪)“通过优化审批程序,有效缩短了审批时限,提高了审批效率。根据164号令的规定,认证机构设立的审批时限由以前规定的90个工作日,缩短为45个工作日,审批效率提高了1倍。” 国家认监委副主任董乐群在谈到国家质检总局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部门规章“立、改、废”工作时这样表示。

  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为了完善认证机构审批程序、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国家认监委按照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在认证认可领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深化改革措施,包括认证机构审批和监管制度改革、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改革等,并适时启动了相关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其中,质检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发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修订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5件部门规章;质检总局废止《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等2件部门规章。

  中国经济网记者获悉,在新的修订的部门规章中,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业务等2项审批事项,取消了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备案等2项备案事项。同时取消了针对专职认证人员执业资格和能力、外资在华设立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出资人提供资信证明等限制性规定。

  同时放宽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准入条件。明确了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

  另一方面还简化了行政审批和技术评审程序。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过程中,实行“一次申请、一次评审、一次发证”。确定了技术评审的关键控制点,简化文件审查环节,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在认证机构审批过程中,将专家评审环节由必经环节调整为可选环节,认证机构设立的许可期限由90日缩短为45日。

  据董乐群介绍,自2015年8月1日《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短短4个月,新批准认证机构共计9家,已经受理正在审批过程中的认证机构25家。而从2001年8月国家认监委成立至2014年11月底,国家认监委共批准设立认证机构184家。2014年11月底至2015年11月底,国家认监委新批准认证机构31家,累计批准认证机构共计215家。

  另外,认证机构批准书和检验检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分别由4年和3年统一延长为6年,减轻了从业机构频繁评审、频繁换证的负担。

  据介绍,此次部门规章“立、改、废”工作还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是完善了事后报备制度,在认证机构设立审批过程中,凡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一律改为事后信息报备的方式。

  二是完善了后续监管制度,建立了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制度、分类监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和告诫制度。

  三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制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增加“法律责任”一章,针对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违法处理都作了严格、明确的界定。《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对未履行事后信息报备和信息公示义务的,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

  另据董乐群透露,下一步,国家认监委将继续推进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加快制定检验检测认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建立新领域的认证认可制度,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完善的认证认可体系,不断提高认证认可服务国家发展大局的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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