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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发放第三套及以上房贷

  • 发布时间:2015-11-19 02:35:37  来源:郑州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昨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通知,省住建厅联合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共同印发了《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试行)》(以下共同简称《办法》),禁止发放三套及以上房贷,符合12种条件的可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郑州晚报记者 胡审兵

  9种情形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住房信贷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禁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贷款。

  符合9种情况的,可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普通商品住房贷款,二手商品住房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同城互认互贷,管委会确定的其他住房贷款业务。

  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

  贷款期限上,购买普通商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贷款利率方面,已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当年不执行新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同档次最新法定利率。已办理贷款手续但未发放的贷款,贷款发放后直接执行新的法定利率。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管委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额度内,结合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年龄、收入、月还款能力、信用状况、最高贷款年限以及所购建住房情况等综合确定可贷额度。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首付款比例要求。

  5种情形,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方面,《办法》规定,职工有下列12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租赁自住住房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非本行政区域户籍,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如果职工遇到以下5种情形的,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维护、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租赁自住住房的,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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