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讹人者岂能道歉了事

  • 发布时间:2015-11-16 00:32:48  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杨 涛

  11月13日,江苏新沂市民王女士开车接孩子放学,遇到一辆三轮车翻车。她停车救助,却被对方一口咬定是肇事者,多亏车上的行车记录仪证明了她的清白。尽管如此,王女士表示不后悔,“再遇到这样的事,我还会出手相助”(11月15日《现代快报》)。

  要是没有行车记录仪,王女士不知会有多大麻烦。相比之下,讹人的人倒挺轻松,即使真相大白了,也不过是受到交警批评后,向王女士道个歉而已。对此,笔者很是不解:讹人者岂能道歉了事?

  因为,这样的处理贻害无穷,会让讹人成为一件“划算”的事。施救者无法自证清白,讹人者就可以得到一笔赔偿,施救者自证清白了,讹人者也没什么损失。讹人的“性价比”这么高,下次遇到类似事情,讹人者很容易故伎重施;更甚者,这样的“成功”案例会引诱其他人效仿。而且,这样的结果难免会影响施救者日后的行为。本来助人为乐至少应在精神上受到奖励,但反成了一件风险极大的事情,做好事的人就会因此犹豫,日后还要不要做好事。虽然王女士表示“再遇到这样的事,还会出手相助”,但换作其他人,恐怕就未必了。

  人性的本能是趋利避害的,如果做好事被栽赃的风险极大,而且讹人者不会受到惩罚,更多人就会明哲保身,选择不去做好事。假以时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会变得冷漠,倒地的老人无人扶、发生车祸无人救等现象就难避免,甚至司空见惯。

  事实上,对讹人者的行径,相关法规是有规定的,而且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处置过。2013年,在四川达州市,一位自己摔倒的老太太称扶她起来的人撞倒了她。警方查明事实后,认为其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决定给予她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只不过因其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与达州警方不同,很多时候很多地方,因为讹人行为没有直接的恶劣后果,现场执法者往往“和稀泥”了事,这种现象应予以纠正。

  笔者认为,对于讹人者,警方应理直气壮地执法,该治安拘留的治安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对坏人的放纵就是对好人的伤害,结果就是败坏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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