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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乳代用品广告受限制未成年人得到极大保护

  • 发布时间:2015-11-13 06:29:34  来源:大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井惠群 本报记者巴家伟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都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突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新《广告法》修订过程中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新《广告法》除了在第10条、第69条中保有原来“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否则“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外,还新增了多条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用立法的形式,进一步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如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第38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第22条)等。

  禁发母乳代用品广告

  新法针对当前母乳代用品市场存在的乱象,从法律层面对母乳代用品广告进行限制,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幼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第20条)。若违反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发布者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同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主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经营者及发布者的广告费用,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第57条)。

  教材教辅不得夹带广告

  新法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第39条)。避免无孔不入的广告对接受、模仿能力很强的未成年人成长造成影响。但在这一领域内,公益广告是允许发布的。若违反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58条)。

  8类广告被禁发

  新法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即儿童频道、儿童影视剧、儿童读物等,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第40条)。违反此条与第22条相关内容规定,都适用前文所述第57条规定进行处罚。

  新法还规定,针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第40条)。违反此条与第38条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内容规定,都适用前文所述第58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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