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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新规今起实施 10岁以下未成年人禁代言广告

  • 发布时间:2015-09-01 07:32: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斌

  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禁代言广告、民间借贷年利率超出36%部分利息无效、严禁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进入9月,新修订的《广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修订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

  ——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禁代言广告

  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新法明确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保健食品广告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新法还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新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最严手机卡实名制实施

  按照工信部的要求,从9月1日起,电信企业在通过各类实体营销渠道销售手机卡时,将要求用户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并当场在第二代身份证读卡器上进行验证。

  根据年初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电话“黑卡”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全面推进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对2013年9月1日前入网的未实名老用户,电信企业要在其办理新业务、更换移动电话卡时依法要求其进行补登记,确保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本企业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率达到90%。

  ——最高法规范民间借贷,年利率超出36%部分利息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8月上旬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还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公安部:严禁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公安部近日对2010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进行全面修订。新规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严格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措施。新规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规强调,办案部门应当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新规明确,公安机关依法对文物、金银、珠宝、名画等贵重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扣留等措施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时,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

  新规还强调,在案件已有明确结论情况下,如“刑事案件依法撤销”、“行政案件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等情形,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措施并返还向当事人。

  ——快递作业区须装监控,或将有效遏制野蛮暴力分拣

  中国首部强制性邮政行业标准将于9月1日起实施。这则新规要求,快递企业的营业场所、处理场所、与外相通的各出入口、停车与装卸区等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保持全天候运转,图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应少于30天。视频监控图像和数据应实现与邮政管理部门视频监控系统联网联通。

  有媒体分析称,此举意味着快递行业野蛮暴力分拣、验视走形式、包裹莫名破损等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对于城市配送汽车和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等揽投车辆,《规范》则要求其应为封闭车厢,避免邮件快件裸露在外,同时应安装锁闭装置。城市配送汽车还应满足配备卫星定位系统、驾驶室与车厢间具有刚性的隔离装置等相关规定。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今起施行,一级召回24小时内启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今年3月发布信息,《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将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级别,“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被定性为一级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除了召回,《办法》还对停止生产经营作出规定。譬如,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这则《办法》特别提到了网购食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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