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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热点问题

  • 发布时间:2015-11-13 06:29:33  来源:大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巴家伟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进一步规范股息红利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本期我们将就上述文件涉及的热点咨询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问: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应当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期限应当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问: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如何代扣代缴?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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