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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融监管机构宜减不宜增

  • 发布时间:2015-11-13 02:31:13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短快评

  新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必须精简高效,如果单纯新增设监管机构,未必能提升监管效率。

  11月9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吹风会,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提到,要对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近日发布的十三五规划建议稿说明指出,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市场分析认为,金融业的“超级监管者”呼之欲出。

  1997年后形成的目前一行三会分业经营监管模式,在互联网金融引发的行业融合趋势下,已经多少显得左支右绌。互联网金融从诞生那天起就是混业经营的,依托互联网平台,什么样的金融业务都可以开展,它从诞生那天起就没有分业经营的概念。如果用现有分业经营监管模式来监管互联网金融,显然已经不合时宜。怎么办?改革现有分业金融监管体制是应有之义。这不可避免地涉及监管机构的整合和设立。于是乎,有建议认为,新设专门监管机构来实施分业监管,比如:设立专门的国家金融稳定委员会来承担监管责任。

  不可否认,金融危机后美国成立了金融稳定委员会,专门监控风险。但必须注意的是,这个金融稳定委员会是在美联储下面设立的,并由美联储一名副主席兼任,并没有增设大机构。

  笔者认为,未来的超级监管者,如果是一个协调机构,不是新增设机构,尚可。如果是新增设机构,那就大可不必。新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必须本着精简高效,适应综合经营和新金融以及金融创新的要求。如果成立诸如国家金融稳定委员会之类的新监管机构的话,那么现有的一行三会必须精简或撤销。如果在现有一行三会机构不动情况下新增设监管机构,那么不仅容易导致相互扯皮,事实上更加剧了现有的尴尬监管局面,而且给金融机构又增了婆婆,必将加重金融机构的负担,甚至给腐败官员提供了寻租空间。

  因此,大金融监管虽然是改革方向,但落地之时的具体政策,是否真的需要新增设机构,还应慎重考虑。

  □余丰慧(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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