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机构提醒企业:警惕印尼贸易壁垒又出新招
- 发布时间:2015-10-26 09:33: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6日讯 (通讯员 黄矫鸥 夏雨禾 王廷者)自2005年7月20日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起,已过十年。历经“黄金十年”发展后,我国已成为东盟最大贸易伙伴,我国和东盟也正加快自贸区升级版建设。甬城企业也借着这股东风,纷纷加速开拓东盟市场。据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产地证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东盟原产地证书签证金额和签证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正在不断增加。
然而,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到,在一片大好的形势下,也有不和谐的音符。近日,宁波局产地证签证部门发现,印尼海关多次以申请日期必须晚于出运日期或与出运日期同一天为由,单方面不接受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E),使中国出口至印尼的货物享受无法正常享受自贸区优惠关税待遇。
这一退证理由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规则十一的明确规定:“原产地证书(Form E)应当在产品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相矛盾,影响了正常贸易秩序,给相关企业带来了额外的经济损失。
这样甚至称得上“无理”的退证查询已经发生了不止一次。一直以来,印尼海关都在给中国企业提供FORM E证书享受自贸区关税减免设置多重障碍。其中最常见的手段就是大量的退证查询,据统计,印尼海关官方退证查询的比例高达签发证书的4.2%、是其他东盟国家的17.5倍。印尼海关不仅存在随意退证的情况,还经常向征收高额保证金甚至罚款,这些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操作,变相导致了企业自动放弃自贸区优惠关税,极大地损害了进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也间接导致了我国东盟产地证签证率难以提高。
生产商信息不全、未申报第三方、品名分类不够详细……10年来印尼海关的退证理由,几乎囊括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签证核查程序的各个条款。退证数量剧增、查询理由不合理、调查日趋严苛,已严重影响我市出口企业的利益。对此,检验检疫机构给企业两大提醒:
提醒一:在为出口印尼的货物申请东盟证书时,注意细节,以避免证书被退证查询。
一、必须如实申报第三方信息和生产商信息。清关发票如果是中国及进口国之外的第三方客户出具,必须在第三方一栏打勾,并在发票一栏填写第三方发票号、发票日期,签证时提供第三方发票;如果出口商为外贸公司,必须在特殊条款以“MANUFACTURER:”开头,注明生产商名称、城市名、国名。如为多项品名多个生产商,也可以一一对应加注在品名之后。
二、原产地标准必须如实申报。证书的“原产地标准”一栏中,填写“WO” 即完全原产,其要求十分严格,要求所有原料追溯至源头起均原产于中国。例如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塑料零部件,除非能证明起始原料石油开采自中国境内,才能填写“WO”。建议企业在申报时不要随意使用“WO”,以免招至退证。
三、同一品名不同规格型号必须分项列明。如果清关发票上同一品名列明了多项规格型号,证书申报必须与之一致、一一列明多项规格型号。注意:每项规格型号必须按“添加”分项列明,每项都需要列明原产地标准、数量。同时注意一份证书不能超过20项。
四、必须符合直运规则。如经第三国中转且不能提供联运提单,需由中转国海关出具证明,证明货物在第三国停留期间未经再加工。如有经第三国中转,建议在证书运输路线一栏列明,以免招致海关怀疑。
五、申请日期尽量不早于出运日期。根据印尼海关最新要求,证书申请日期必须晚于出运日期或与出运日期同一天。企业可在确认货物出运日期后,尽量在出运日期当天或之后一天申报再申报产地证。
提醒二:如果在货物出口印尼的清关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出口贸易壁垒。
首先,要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对客户提出的不符合原产地证签证规范的要求不能盲从,要确保在申报证书时如实申报了各项贸易信息,如金额、品名、数量、生产单位等;
第二,要充分了解《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内容,并密切关注国外贸易壁垒出台的动向,如遇到对方海关不合理要求,可凭协定内容据理力争,以争取应得的关税优惠待遇;
第三,应及时与签证机构联系,如实反馈在入境清关时对方海关提出的质疑点及其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配合签证机构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工作,通过向印尼海关官方去函或修改证书等方式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