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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

  • 发布时间:2015-10-26 06:29:40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陈允灼:

  你于2014年2月与荆跃齐、荆勇、陈雪娇等三人,持《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等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向我委申请办理玄武区仙居华庭01幢2单元104室房屋抵押权登记,你领取了玄他字第281432号房屋他项权证。现(2015)玄锁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述《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无效,因此我委已于2015年9月8日决定予以撤销你上述坐落房屋抵押权登记,你领取的玄他字第281432号房屋他项权证同时作废。现公告送达。若你对此有异议,可依法向南京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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