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15-06-17 06:34:40 来源:南京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建邺区人民政府现依法向董玉琴公告送达宁建征补字[2015]第1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决定书如下:
建邺区人民政府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宁建府征补字[2015]第16号
征收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俊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9号
被征收人:董玉琴
联系电话:13770797663
被征收房屋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鹭鸣苑小区07幢44—3号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人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宁建府征字[2012]第1号),对建邺区江东中路以东、集庆门大街以南、云锦路以西、幸福河以北,具体包括鹭鸣苑1幢~15幢、中油积善加油站、南京木工机械厂、世纪缘生态大酒店、鹭鸣苑社区办公用房、地铁集庆门大街站用地等实施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征收人依法将房屋征收决定以及《鹭鸣苑危旧房改造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2月17日止。
被征收人董玉琴,房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鹭鸣苑小区07幢44—3号,产权人董玉琴。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86.39平方米,用途为商业,在本次征收范围内。经南京市公证处以摇号方式确定该项目的评估机构为江苏中证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和江苏中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建邺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被征收人的房屋经江苏中证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评估总价格为人民币3313402元。征收人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但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予认可,拒绝搬迁。经多次协商,双方无法在签约期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建设的正常进行,征收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董玉琴名下的坐落于南京市建邺区鹭鸣苑小区07幢44—3号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鹭鸣苑危旧房改造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在《鹭鸣苑危旧房改造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所提供的商业房进行产权调换。
二、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照江苏中证土地房地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征收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3313402元,装潢及定附补偿等为人民币86390元,合计人民币3399792元,由征收人给付被征收人。
三、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按照《鹭鸣苑危旧房改造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所提供的商业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结算。
四、由征收人给付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和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的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
五、限被征收人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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