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近期“假药”销售案成倍飙升
- 发布时间:2015-10-20 11:21:00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在十一长假,很多人的朋友圈都被到境外旅游购物的帖子刷爆了,“长假出游,你帮人代购了吗?”在长长的代购清单中,各种境外药物占了很大比重,且不说各种高端特殊药品,一些被传有奇效的日常用药,比如救心丹、行军散、无比滴等,几乎成为游客们的必带商品。
但许多人不知道,代购回来的这些药物,如果流入市场销售,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因为它们“属于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在我国法律里都要按卖假药论处。
福田法院近日公布的一份统计数据显示,福田区内销售假药的情况呈几何级数飙升, 2015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比上涨了12.5倍。其中,这些案件里,很大一部分被告就是销售各种通过网购、代购渠道进货的境外假药。
卖保济丸被判缓刑
近期福田法院判决了这么一个案例:2014年6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经营的“优品名店”内销售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当年11月公安机关对该店进行检查,当场抓获黄某某,并在店内查获用于出售的药品“特强救心丹”一盒、“保心安油”十一盒、“保济丸”五盒、“五蜈蚣标止咳丸”五盒、“青草油”九盒、“双飞人药水”八瓶、“何济公止痛退热散”十一盒、“五塔标行军散”十二盒、“肚痛健胃整肠丸”十三盒、“无比滴”六盒、“周身痛活络油”四盒、“正红花油” 四瓶、“华昌驱风油”八瓶、“黄道益活络油”十二瓶、“必理痛”七盒、“喇叭牌”正露丸十盒、“蚬壳胃散”七盒。
经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别,上述药品均属于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应按假药论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销售假药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查获扣押的该批假药,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代购成为进货主渠道
据福田法院近日公布的一份统计数据显示,福田区内销售假药呈几何级数飙升。2014年,福田法院受理该类案件55宗,同比2013年的15宗上升了266%,而2015年上半年受理该类犯罪案件27宗,与去年同期2宗相比上涨了12.5倍。
统计数据显示,这些销售假药案呈爆发性增长,与如今无处不在的网购和代购不无关系。
这些案件集中发生在城中村小店,进货渠道多是通过网购和代购。如今物流业发达,让他们进货更加方便。该类犯罪主要集中在城中村小店,包括成人用品店、港货店等,也有极少数正规药品店。这些店铺经营者通过网购、向专人购买或从境外购入等方式购买涉案药品,并在店内销售,从而构成犯罪,约占该类犯罪案件数量的90%。
另外,性用品药和港药也是假药的重要主体。包括各种壮阳药、避孕药、肠胃药、止咳药等,还有少数假鹿茸、假虎鞭等补品。多数性用品药和港药是在境外正规药店销售的药品,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假药劣药,但却没有进口的批准文号。
卖假药量刑标准不一
福田法院的办案法官接受采访时认为,定罪量刑标准不一,刑罚不重,也是假药售卖猖獗的原因。目前对于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行为的入罪、量刑没有统一的量化标准,被告人销售一盒、两盒与一百盒药品同样构成犯罪。而各区法院和不同法官之间对于这一犯罪行为的裁量尺度不统一,可能造成销售行为在一个区属刑事犯罪,在另外一个区只承担行政处罚,而类似的销售行为因不同法官审理而刑期不同。总体而言,福田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被告人的量刑一般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数千元。
另一方面,进口药品市场反响好也是重要原因。据被告人表示,部分进口药品的售价比国内药品低廉,而且疗效更为显著,因此市场反响不错,需求较多。对于城中村较为集中的流动人口而言,药品的效果和价格是最重要的因素,他们认为,是否在正规药店、正规渠道购买并不重要。
境外代购药品小心犯法
法官提醒市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在我国法律里都要按卖假药论处。
法官同时建议:社会大众对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构成犯罪的认识度并不高,建议通过以案说法、法规宣传等预防犯罪的方式,加大对社会大众,特别是城中村小店经营者等犯罪高发人群的普法力度,降低他们因不懂法而误入歧途的几率。(记者王纳 通讯员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