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明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上涨
- 发布时间:2015-09-28 20:16:05 来源:光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记者昨日从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有所变化:一档110元/人/年、二档280元/人/年,较今年的缴费标准分别上涨了30元、80元。
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
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有所提高,其中一档110元/人/年、二档280元/人/年,比今年80元、200元的标准分别上涨了30元、80元。
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
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时间为:2015年9月至12月。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城乡居民,可在2016年9月30日前参保缴费,但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补缴。
2016年1月至6月底,一档110元/人/年、二档280元/人/年。
在2016年7月至9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10元+财政补助标准,二档为每人每年280元+财政补助标准。
新生儿:
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如果新生儿在2016年7月至12月底期间参保缴费,或2016年10月至12月出生90日内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10元+财政补助标准,二档为每人每年280元+财政补助标准。“像今年的财政补助标准就是380元。”
享受待遇时间
城乡居民:
在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
若在2016年1月、2月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缴清费用的次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在2016年3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需等待90日后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2016年12月31日。
新生儿:
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2016年12月31日。新生儿未独立参保缴费的,可从其出生之日起随参加居民医保的母亲享受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如何报销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可使用普通门诊定额包干,2016年的额度为每人80元。定额包干资金可以用于参保人员本人、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购药或住院自付费用。当年未使用的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定额包干额度内可全部使用并且报销比例100%。需要参保人员注意的是:普通门诊定额包干资金属于居民医保基金,不属于个人所有。对没有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未使用完的定额包干资金不再结转和使用。
新增医保待遇:
在定额包干基础上,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以及一级及以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就医购药费用,可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报销一定金额,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报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实施。
详询市人力社保热线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