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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合法还是违法?

  • 发布时间:2015-09-24 02:34:44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本报记者 齐 静 王新蕾

  9月16日上午,省政府法制办、省金融办就《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举行了立法听证会,来自企业、金融机构、商务部门、律师事务所、高校等9位听证代表围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展开了陈述与讨论,并形成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七类经营活动的地方金融组织需要按照规定向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取得相关业务许可。这七类经营活动包括利用非社会公众存款性质资金,向客户发放贷款,或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经营融资担保业务;面向社会公众,以信息中介或信息平台方式,提供资金供需信息,或者提供相关资金融通配套服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互助;从事权益类品种交易;从事金融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从事大宗商品非标准化衍生品交易。

  利于防范风险、稳定发展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审核部副部长韩晓娟认为,第三十五条规定可行,“这是防范地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必然需要”。由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韩晓娟建议在金融活动、金融服务范围及内容表述中增加对从事金融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的表述。

  济南市杰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王妮也认为,地方金融活动取得相关业务许可,对更好地发挥地方金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民间融资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并建议将支持互联网发展的措施进一步具体化,对各类经营主体、资格条件等有关事宜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记者从省金融办获悉,我省存在数量庞大的准金融组织和业态,有效缓解了小微、三农的融资难问题,也普遍存在经营不规范、监管缺失等问题,潜伏着风险隐患,迫切需要加强管理。但是,地方金融监管却面临无法可依的瓶颈,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明确监管机构、职责、范围、措施和责任。

  有悖简政放权精神

  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可行。

  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艳表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目前,《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上位法,对增加的业务并没有实行许可制,而分别实行审批和备案。

  她还提到,2013年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梳理现有行政职权,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现有行政职权进行清理、调整。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应及时取消”。她认为,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不符合这两个文件的纲领性要求。

  济南市历下区发改委工会副主席王政表示,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可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不得设置前置许可;而第三十五条的业务活动监管,完全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实现。他还提到,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民间融资等业务,在实践操作中已存在各自的管理办法或者监管意见,且已相对成熟,只需稍加完善,并且通过相应程序,提高其法律地位即可,没有必要新设行政许可内容。

  部分内容需要调整

  还有部分听证代表认为,第三十五条规定基本可行,但一些内容需要进一步讨论修改。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商务局干部刘红文表示,支持第三十五条,但不应将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两个行业纳入向省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取得相关业务许可的范围,因为两个行业的监管部门为商务部门,不宜纳入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监管。他还提到,九月初印发的《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简化相关资质管理,减少对融资租赁发展的制约。

  关于监管,他建议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目前在天津、浙江、广州,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全部使用这个模式,并且天津的整个金融监管系统也是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我个人认为这种制度比较适合目前的金融状况”。

  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希勇提出,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七项经营活动的监管部门相应进行调整。例如,对于利用非社会公众存款性质资金,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的,建议由向省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请改为向所在地设区市的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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