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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违规可戴罪立功

  • 发布时间:2015-09-19 14:29:54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据新华社9月18日电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18日就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规减持一事回答了记者提问。

  近期,证监会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案件涉及面广、打击力度大、影响深远。有记者问,证监会对上述案件的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和量罚方面基于何种尺度?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此回答说,证监会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类案件严格执行统一的裁量尺度。违法行为的认定方面,严格按照证券法第38条、第86条的规定,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规减持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限制期内转让股份两个违法行为均予以认定和合并处罚。

  发言人说,我们注意到,近期一些超比例减持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响应证监会要求,采取补救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增持股票,以维护上市公司股价稳定,一些公司增持的比例已经超过了违规减持的比例。发言人表示,对这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我们在审理中酌情予以考量,并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增持的行为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定性。第二,实际增持达到一定比例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属于符合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为此,按照当事人实际增持的情况执行统一的、有梯度的从轻处罚幅度。第三,从轻处罚只限于对违法减持罚款数额产生影响,不影响对涉案主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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