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审理19宗股东违法减持和短线交易案
- 发布时间:2015-09-19 00:31:41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上接A01版)证监会表示,对于第二批19宗案件,证监会严格按照首批案件确定的处理原则,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的执法理念进行审理。涉案当事人在超比例减持之后,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减持股票进行相当比例增持的,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证监会在不改变对违法行为认定的前提下,在违法减持罚款数额方面对涉案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证监会认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违法减持、短线交易行为的高发频发折射出部分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缺乏守法意识和守信观念,对于违背“三公”原则、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证监会将继续加强监管、严厉打击。
邓舸表示,“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涉案当事人在吸取教训之余,应及时改过,并积极参与到稳定市场、修复市场、建设市场的行动中来,为建设一个公开透明、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股票市场作出应有的贡献。
本次打击的违法减持案件涉及面广、打击力度大、影响深远。邓舸表示,为确保依法审理、公平公正,证监会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类案件严格执行统一的裁量尺度。第一,违法行为的认定方面,证监会严格按照《证券法》第38条、第86条的规定,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规减持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限制期内转让股份两个违法行为均予以认定和合并处罚。第二,法人股东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方面,证监会严格按照《证券法》第193条和第204条的规定,对法人和责任人实行双罚制。第三,裁量幅度上,证监会统一考量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在限制期内违规减持股票的违法主体,按照“违法买卖超比例越多、买卖金额越大,处罚越重”的量罚原则,根据违法减持比例,采取有梯次递增的量罚尺度,并明确了限期改正的要求。
对于“近期一些涉案当事人通过各种途径增持上市公司股票,证监会在量罚处理时是否会予以考量”的问题,邓舸表示,已经注意到,近期一些超比例减持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响应证监会要求,采取补救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增持股票,以维护上市公司股价稳定,一些公司增持的比例超过了违规减持的比例。对这种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证监会在审理中酌情予以考量,并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增持的行为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定性。第二,实际增持达到一定比例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属于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为此,证监会按照当事人实际增持的情况执行统一的、有梯度的从轻处罚幅度。第三,从轻处罚只限于对违法减持罚款数额产生影响,不影响对涉案主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于上述实际增持行为相关证据的提交期限上的要求,邓舸表示,对涉案当事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而从轻处罚的期限,证监会分为两种情形考虑:一是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于听证会结束之前提交相关增持证据;二是当事人只陈述申辩但不要求听证的,应当于收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相关增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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