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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违规减持后再增持

  • 发布时间:2015-09-19 02:32:57  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可从轻处罚

  新华社北京9月18日专电(记者赵晓辉 陈文仙)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18日就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规减持一事回答了记者提问。

  近期,证监会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案件涉及面广、打击力度大、影响深远。有记者问,证监会对上述案件的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和量罚方面基于何种尺度?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此回答说,为确保依法审理、公平公正,证监会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类案件严格执行统一的裁量尺度。违法行为的认定方面,严格按照证券法第38条、第86条的规定,对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规减持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限制期内转让股份两个违法行为均予以认定和合并处罚。

  发言人说,法人股东违法行为的责任认定方面,严格按照证券法第193条和第204条的规定,对法人和责任人实行双罚制。裁量幅度上,统一考量违法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在限制期内违规减持股票的违法主体,按照“违法买卖超比例越多、买卖金额越大,处罚越重”的量罚原则,根据违法减持比例,采取有梯次递增的量罚尺度,并明确了限期改正的要求。

  发言人说,我们注意到,近期一些超比例减持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响应证监会要求,采取补救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增持股票,以维护上市公司股价稳定,一些公司增持的比例已经超过了违规减持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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