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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受理闽首例

  • 发布时间:2015-09-18 03:33:41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首席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鼓法

  福州晚报讯 股民隋某某被监管部门认定构成证券内幕交易,受到行政处罚后不服,将对方告上鼓楼区法院。据悉,这是我省首例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作出的证券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

  今年4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对隋某某内幕交易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股份”,股票代码000851)股票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认为:2013年4月至5月,隋某某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姚某处得知高鸿股份收购北京高阳捷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并增资的事项。该事项是高鸿股份的重大投资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隋某某得知该内幕信息后,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利用配偶赵某的证券账户买入高鸿股份20.7万股,并于2013年10月23日至2014年4月9日期间,卖出上述高鸿股份全部股票,获利1054426.63元。

  经查,隋某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姚某联络的时间与其高鸿股份的时间高度吻合,同时也与收购事项的进展时间高度吻合。此外,隋某某此前从未买过该股,亏损近40万元卖出其他股票的资金几乎全部用来买入该股,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综上,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隋某某违法所得1054426.63元,并处以1054426.63元罚款。

  隋某某不服,认为其系基于已公开披露的高鸿公司分配股利的信息而购买了高鸿股份,是合理购买,且其不构成证券内幕交易。因此,他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作出的[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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