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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用地减税政策延续明年底 已经缴税款可以退还

  • 发布时间:2015-09-17 12:32:06  来源:南宁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张丽颜实习生 江丹丹)越南、泰国等东盟国家的水果在南宁超市可买到……这都离不开物流、仓储或运输。昨天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为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物流企业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至明年底,已经缴的可以退还。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即《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广西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说,早在2012年国家就出台物流企业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限截止2014年12月31日。新政策延长了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的政策执行期限,符合通知中规定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新政策更进一步明确了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形:一是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也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悉,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近年来,南宁市物流规模不断扩大,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5万吨冷库等多个大型冷库设施已建成投入使用,规模以上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和业务收入分别有所提高,新政的出台将加快南宁物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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