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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条例》在推进信息公开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 发布时间:2015-09-16 09:37:28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信息公开是公民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必的然要求,也是建设“阳光政府”的前提和关键环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细化了公开透明原则,完善了公开机制,丰富了公开内容,为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对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实施条例》的出台之于我国信息公开法治建设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弥补了《公开条例》在信息公开方面的不足

  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内容仅限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在公布的范围上,不包括分散采购部分,从各地公布的基本情况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来看,很少涉及与集中采购项目相关的具体信息,这既不便于公众了解政府采购基本情况,也不能满足社会监督的需要。《实施条例》在公开事项上不吝笔墨,要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不但包括集中采购项目,还包括分散采购项目)都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并且以“采购项目流程”为主线具体细化了政府采购法采购公开透明原则,丰富并完善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容,以便于社会公众监督,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虽然二者同为行政法规,但《实施条例》的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对《公开条例》关于采购信息公开制度的承接,使采购信息展现的更加立体和全面,必将有利于弥补《公开条例》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方面的不足。

  以采购信息公开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将权力关进笼子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议题,也是诸多控权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法治政府重要特征的有限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实现亦与此息息相关。

  目前管控权力的途径通常有三条,即政治(人事任命)、预算(财物)和法律(实体和程序)。伴随着预算法制化的浪潮,这三条途径逐渐合并为两条。然而,无论形势怎么多变,对公权力机关财权的控制永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重点。

  鉴于政府采购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等方面的作用,政府采购规范化自然是控制财权的重要切入点。然而,规范财权不但需要源头上的预算控制,同时也需要对采购人如何使用财政资金的行为进行规范,从异体监督(人大预算监督)逐步深入到采购流程内部,通过信息公开进而使采购行为接受“阳光”的曝晒,《实施条例》通过不断丰富完善采购流程中的信息公开将流程控制落到了实处,凭借采购信息公开这一抓手织起了一张规范采购权力行使的网络,进而有效管住政府采购领域内“乱伸的权力之手”,必将有助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有助于促进信息公开统一立法

  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信息公开立法,而过去传统的政务公开在公开内容上有着随意分散、机制上可持续性差、后续监督机制乏力等问题,以致于很多地方的政府官网变成了“僵尸网站”。自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建设阳光政府以来,政府信息公开建设稳步推进,2007年,《公开条例》的颁布,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监督保障等内容。然而,从《公开条例》的第二条规定来看,此处的“政府信息”仅限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与信息公开法治建设的要求相比,此处公开义务主体范围显然有限。

  《实施条例》在适用范围上,继续沿用政府采购法的做法,涵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适用主体范围之广远非《公开条例》可比。虽然《实施条例》仅限于采购信息领域,但从适用的主体范围上,这无疑是在政府采购领域统一信息公开立法的成功尝试,通过对政府采购领域内建立统一信息公开机制的探索,必将有助于从整体推进今后我国信息公开统一立法。

  在信息公开法治建设背景下,对比《实施条例》与《公开条例》等信息公开制度,如果说传统的政务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1.0版,随意且缺乏制度约束,那么2008年《公开条例》的实施开启了2.0版,而《实施条例》虽然仅限于政府采购领域,则开启了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法治建设的3.0版,《实施条例》通过不断完善采购信息公开机制,制度建设上的前延后伸,实现了信息公开的全程覆盖。同时《实施条例》不但让公众能看得见,而且也要让公众听得懂,能监督,其对于我国信息公开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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