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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发布时间:2015-07-23 16:5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拟建立项目统一代码制度 实行事前强制备案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3日讯(记者李万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7月23日公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的《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项目统一代码制度。对申请办理核准、备案及相关手续的项目,由在线平台受理,即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投资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将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

  征求意见稿共72条,包括总则和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基本程序、审查及效力等9个部分的内容。征求意见稿明确,此次立法旨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指出,考虑到境外投资也是企业的投资行为,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加快推进,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规模将越来越大,有必要作出统一规范。

  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中国境内各类企业及其通过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项目统一代码制度是实现企业投资项目并联核准和投资项目协同监管的基础,项目统一代码是在线平台的核心,有必要确立其法律地位。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建立项目统一代码制度。对申请办理核准、备案及相关手续的项目,由在线平台受理,即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有关部门应该凭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投资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

  为与简政放权的进度相适应,征求意见稿规定,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予以明确。同时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分级备案;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备案管理办法和分级备案权限。

  征求意见稿说明指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项目备案既不同于核准,也不是事后告知性备案,而是事前强制备案,是一种简易许可。目前,备案项目数量占投资项目总数的80%以上,从实现投资有效调控角度,各级政府需要及时、准确地掌握项目开工前的投资意向信息;同时,项目开工前需要办理诸多法定手续,备案可以为企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提供帮助。从审查内容看,备案仅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进行把关,除产业政策禁止发展或者应当实行核准或审批管理的项目外,备案机关均应当予以备案。从办理方式看,与核准需要履行申请、受理、委托评估、征求意见、协调和调整等程序才能出具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决定书不同,备案是企业通过在线平台提交申请,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后,在线打印备案文件。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8月23日前,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邮寄信函或发送电子邮件至HZBATL@chinalaw.gov.cn等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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