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源 财富源

2024年04月24日 星期三

财经 > 滚动新闻 > 正文

字号:  

为什么落马高官通常会异地审理?

  • 发布时间:2015-09-16 08:30:44  来源:中国民航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8月18日,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涉嫌受贿案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据中纪委公开的资料统计,落马的省部级高官已超过百人。从公开的资料来看,有一点是相同的——异地受审——他们几乎从不在自己的“地盘”上受到审判。

  异地审判已成惯例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玉萍介绍,在2001年的“慕马案”后,高官职务犯罪异地审判逐渐成为惯例。通常,省部级高官的贪腐案件跨省异地审理,厅局级官员的贪腐案件则在省(或直辖市)内异地审理。

  “如果有例外,也有规律可循。”李玉萍总结道,“如果对厅局级干部跨省异地审判,背后肯定牵涉到更高级别的官员,如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之所以在北京接受异地审判,是因为其检举了田凤山(时任国土资源部部长)和韩桂芝(时任黑龙江省政协主席);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之所以在南京受审,是因为其背后有副部级官员慕绥新等。”

  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审判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某些情况下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

  将一个已有明确管辖的案件指定到另一地,最主要的原因是出于对司法公正的考虑。

  “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在当地有一定职务影响和人脉关系,为排除干扰,保证侦查公正,对职务犯罪案件实施异地侦查管辖较为普遍。”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刑诉法学专家龙宗智说。

  经过调研,龙宗智还总结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涉及的其他考量因素,如案件有关联关系,如行贿和受贿有对合关系,为便于侦查和处理,行贿案件因相应的受贿案件被指定管辖而被同样处理。

  还有一种比较现实的情况是基于对办案利益分配的考虑,由于办理一些大要案会使办案单位得到较大的社会影响和提高声誉,实践中就会出现“争指定”“跑管辖”的情况。

  (文/陈霄 原载《法治周末》)

热图一览

  • 股票名称 最新价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