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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涉贿600万元当庭翻供 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

  • 发布时间:2015-09-09 06:46:00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李仲被带出法庭时,望向旁听席上的亲友。

  昨天上午,房山区政府原办公室主任李仲因涉嫌受贿罪在市二中院受审。检方指控,李仲在担任房山区长沟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两家公司负责人索取或非法收受共计600万元。李仲当庭翻供否认犯罪。

  涉贿600万受审不认罪

  上午9点多,48岁的李仲被法警带进法庭。据了解,2004年3月起,李仲任房山区长沟镇镇长,2008年到2013年7月任长沟镇党委书记。2013年7月26日起,任房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根据检方的指控,李仲的两笔受贿都发生在他担任房山区长沟镇党委书记期间。2009年至2011年,李仲在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退出长沟镇项目开发清退补偿事项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于2010年1月,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给予的50万元支票一张。2009年至2012年,李仲在一家水利公司于长沟镇承包工程结算等事项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并分别于2010年1月、2012年3月,向该水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安某索取50万元和500万元。

  2014年11月6日,李仲被查获归案。检方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李仲的刑事责任。

  李仲当庭否认犯罪。李仲的辩护人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公诉人则称,李仲曾经做过有罪供述,且有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指控事实。李仲有索贿情节,当庭拒不认罪,属于翻供。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案情

  1为避调查曾求村支书说谎

  对于第一笔50万元的指控,李仲说,2003年到2004年,范某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长沟镇签署协议,用“以租代征”形式进行镇里的土地一级开发。2008年,因范某的公司不符合政策,需要进行清退补偿。

  为了便于清退,他给范某介绍了其他村的回迁楼建设项目,并让范某和该村村支书苏某对接。2009年春节,苏某称范某公司拖欠工程款,他出于朋友帮忙拿了50万现金帮范某垫付工程款。2010年1月,他要给女儿买房,范某便还了他一张50万元的支票。

  不过,检方出具范某证言显示,范某否认李仲帮他垫付过工程款。范某给李仲50万元是为了感谢李仲帮他介绍工程,且长沟镇的清退款结算也需要李仲帮忙。

  苏某作证称,工人工资是范某公司支付的,村里从未向李仲借钱。2014年8月,李仲到村里说自己用范某的50万元支票买房,被调查了,让苏某帮他遮一下。

  2自称550万是帮他人借款

  对于另外两笔涉嫌索取安某总计550万元的指控,李仲辩称是帮助朋友杨某的姐姐借款。李仲说,长沟镇成立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公司后,他介绍女子杨某任负责人。安某的水利公司承接了长沟镇的多个工程,有的是通过杨某分包的。

  不过,安某证言称,他在长沟镇的工程需要李仲才能结算。第一次的50万,是杨某提出想换房子,第二次的500万,是李仲以急需用钱为名,以借的名义索要,“李仲从没有提过还款的事,他不想得罪李仲,也没敢提”。

  杨某的证言显示,她和李仲认识近10年,2009年开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李仲为她买房支付50万支票;李仲找安某索要500万,放到她姐姐的账户,还将资金放贷收息。纪委调查后,李仲为了掩盖罪行,和她及她姐姐商量,就说钱是杨某姐姐找安某借的,让她姐姐给安某出具借条。杨某的姐姐也说,她没找安某借过钱,借条是后补的。

  3“情妇”不扛了说出真相

  昨天的法庭上,公诉人问李仲和杨某的关系,李仲称是比较谈得来的上下级同事,关系不错,否认和杨某是情人关系。

  为了反驳李仲的说法,公诉人宣读了杨某的亲笔交代材料,是她被调查后写给李仲的信。

  杨某在信中称:“我想现在我应该是你最恨的人了吧,请原谅我没有按照当初的承诺,把所有的事情扛下来。我不想过多解释,因为毕竟食言了……我特别不愿意也接受不了,原来你只是在利用我这个现实……我不扛了,说出了你,说出了真相……我也劝你一句,别再这样了,早说早解脱。”

  李仲称,杨某的证言不可信。其辩护人认为,对于情人关系这一关键情节,只有杨某一个人在说,很难认定,杨某可能是为了推卸责任,将罪责加到李仲身上。

  公诉人则表示,杨某和李仲即使不属于情人关系,也不影响李仲构成受贿罪。

  京华时报记者裴晓兰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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