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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明明有售楼优惠 却要客户好处费才打折

  • 发布时间:2015-06-12 20:42:00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杨某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主管,但他在公司明明有购房优惠政策的时候,却对外谎称没有优惠,要收取客户好处费后才可以帮忙打折。以这种方式,杨某伙同下属共收取了33万余元的好处费。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杨某则认为法院对其行为定性错误,为此上诉。记者近日从广州中院了解到,该院二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杨某改判有期徒刑3年。

  宣称无折扣要好处费才帮忙

  据法院查明,杨某原来在信基集团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门任销售主管。2013年5月至7月,他在负责销售信基集团下属广州市芦飘家具有限公司(夏滘商业大厦)楼盘期间,指使公司营销策划部门的销售代表黄小凤、裴生波(均已判刑)隐瞒公司关于一个月内付全款有九折优惠的规定,对外宣称没有折扣,以收取好处费后可以帮忙打折为借口,骗取客户财物。所得赃款共人民币18.308万元,由被告人杨某与黄小凤、裴生波分占。

  2013年6月至9月,杨某在信基花园销售部负责销售信基花园车位期间,又采用类似方式,隐瞒车位销售明码标价的事实,以收取好处费后可以帮忙以内部价低价购入车位为借口,骗取客户财物。杨某骗取3名被害人共15万元。

  一审获刑不服上诉二审改判

  2013年11月8日,公安人员在广东揭阳县锡场镇华清村附近将杨某抓获。案发后,同案人黄小凤、裴生波退赔给被害人部分款项。

  番禺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判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定性错误,其行为应当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请求二审改判。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杨某在履行公司职务期间有索取客户财物的行为,在收到客户们的好处费及利益分成后,亲自或指使下属销售人员与客户签订了销售协议和认租协议等,为相关客户谋取利益,因此其行为属于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为33308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依法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本案属于杨某主动索贿,其违法所得可以发还相关被害人。广州中院改判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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