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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抢”丑剧何时休

  • 发布时间:2015-09-08 06:33:25  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郭敬波

  上月底,山东荣乌高速上有一辆山东运输车倾翻,数万只小黄鸡散落在地,附近村民闻讯,纷纷前来哄抢,不少人还开着三轮车整车装回,还有被堵在路上的人也下车加入抢鸡队伍。

  “车祸+抢”丑剧在全国各地都有上演,苹果、鸡蛋、洗发水、葡萄、菠箩、大米、螃蟹、冷冻食品……这些车祸散落的物品都被抢过。一边是车祸伤者横卧血泊无人问津,一边是众人争先恐后哄抢散落物品,这让人不由地想起一些成语:见死不救、落井下石、乘人之危……

  哄抢者的丑恶在网上传播,成了具有法制与道德双重意义的教育片。但在这种自发式的镜头监督和网络道德审判后,事情大多没了下文:哄抢者是否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被抢的物品是否被追回?。

  在这条循环往复的传播链条中,“正义感”爆棚之后却是“正义”逐渐消退,我们只能看见拿着手机偷拍的监督者,却不见“路见不平一声吼”的见义勇为者,我们只能看见哄抢现场道德失范的混乱,却不见法律的跟进与秩序重建。再无处不在的镜头,再强大的网络传播,都无法制止这种丑恶的一次次上演。

  当然,记录丑恶也是一种正义,何况拿手机拍照可能遇到不可掌控的结果,因拍照被打者也不是没有。他们用镜头记录事发现场,也存留了不法行为的证据。但我们更需要有人站出来阻止这种公开的不法行为,形成更为有效的“社会救济”。

  对此类事件还应当加强“公力救济”,因为聚集多人公然哄抢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数额不大”也构成了民事侵权行为。然而,由于此类事件偶发性和现场的混杂性,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定下,要求受害人来举出多少人侵权、每个人的侵权程度显然是不现实的。

  因此,对此类事件的民事处理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受害者只要抓到其中一个人,旁观者的镜头只要拍下了一个人,那么这个人就应当赔偿全部损失,否则其就应举证还有其他的哄抢者,这样才能更有效地打击哄抢行为。用公权力确定这种行为违法,让法律给出事件的“下文”,比起单纯用网络传播这种行为失德更管用。

  大家在明知一件事情是违法或犯罪的时候,一个人可能不会去做,一群人可能不会去做,但是如果一群人中有人做了,其他人就可能跟着去做,因为大家都会有一种“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这种“随大流”违法在犯罪心理学上叫“越轨的集群行为”。依法打击“越轨的集群行为”,就是要让哄抢者、公众看到“法也责众”,只有这样,才能让这种丑恶不再屡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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