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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不得因病史拒保

  • 发布时间:2015-08-21 05:33:20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牛颖惠 罗梦娇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京华时报讯(记者牛颖惠实习记者罗梦娇)商业健康保险个税优惠政策正式落地。昨天,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税优型健康险的保额设定不得低于20万元,并且可以“带病投保”。

  可实现“带病投保”

  《办法》规定,个人购买税优商业健康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不过,此次公布的《办法》未明确扣除限额。

  本次《办法》的最大亮点在于,“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这意味着投保人可“带病投保”。

  传统商业健康险是不允许带病投保的,尤其是患有重大疾病的消费者,无论治愈与否,在参与普通健康险投保时都会遭遇保险公司拒保。另外,因罹患重大疾病已经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消费者,也无法二次投保商业保健康险。但在税优健康险产品中则无此限制,无论健康与否,均可参与税优健康型保险产品的投保。不过,《办法》中同时规定,“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

  保额不低于20万元

  根据此次《办法》,税优健康险产品的保额设置不得低于20万元,且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国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险并给予优惠政策,但并不希望保险公司将其作为一种获利太多的产品。医疗保险赔付率不得低于80%的规定,就是避免一些保险公司将成本和利润定得太高。以此计算,想要做到收支平衡,保险公司的成本加利润就不能高于20%。

  此次个税优惠保险产品对于保险公司的要求门槛较高。对此,保监会方面表示,多数保险公司健康专业性不够强,相当一部分盯着保额,从一开始提高要求能给未来持续健康发展打好基础,并举例称,包括大病险农业保险等政策性较强的保险业务,对保险公司资质要求都较高。

  弥补基本医保短板

  传统的商业健康保险缓解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减轻了基本医保的压力。但总体上看,作为医疗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健康保险仍是全民医保体系中的短板。

  今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5月12日,商业健康险税优相关细则落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以及在各省份选择一个符合条件的城市,试点实行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个人税优健康保险新规定

  《办法》明确了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管理原则,主要包括:

  1.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2.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3.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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