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优健康险办法“问世”:险企应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
- 发布时间:2015-08-20 19:02: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新网北京8月20日电 (记者 陈康亮)中国保监会20日在北京公布《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意味业内期盼已久的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已具备落地的条件。
保障试点顺利开展
在当天的发布会上,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总体上看,作为医疗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一直比较滞后、作用发挥有限,是全民医保体系中的短板,尽快补上这一短板,既是当前深化医改的要求,也是完善全民医保体系的题中之义。从国际经验来看,税收优惠是鼓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最有效的政策杠杆之一。
5月12日,中国财政部、保监会、国家税务总局三大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将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视支出情况,将个税起征点每月最高提升200元(人民币,下同)。
“为保障试点顺利开展,我会在充分征求相关部委、保险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袁序成说。
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
袁序成进一步指出,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是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面临的难得历史机遇,但发展最终还是要靠自己,专业化是发展必由之路,专业服务能力是核心竞争力。不下功夫提高专业化水平,不转变粗放经营模式,就会造成行业发展的停滞乃至倒退。
具体而言,此次《办法》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其他人身保险公司应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二是要具备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对接;三是要配备专业人员队伍,健康保险事业部具有健康保险业务从业经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有医学背景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保险业必须切实按照《办法》规定,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为契机,推动健康保险专业化水平提升。
所谓事业部与公司职能部门不一样,一般是指在公司宏观领导下,具有经营管理职能,并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部门。事业部也不同于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不需办理经营许可。
对此,袁序成解释,《办法》中提出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其目的是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一是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可以将健康保险与其他人身保险业务分开,推动保险公司增加对健康保险特殊性的认识,积极探索健康保险的专业化路径,不断提高专业能力;二是目前商业健康保险越来越深入地参与医保体系建设,设立“健康保险事业部”,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可以保证经营管理的透明、公开,更好地服务国家医改全局。
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
产品是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关键。《办法》明确了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管理原则,主要包括:一是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不得拒保”的规定突破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一般规则,对此,袁序成表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是基于公平性,因为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所有纳税人的,也就是说只要是纳税人,都可以购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不能拒保;其次是基于行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国家给予保险业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将一定的财政收入让渡给保险业,保险业应主动承担起减轻医疗负担、服务医改的社会责任,做到应保尽保。
二是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据介绍,之所以要设置个人账户,一是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年轻人投保,以使更多人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二是可以为被保险人积累一笔医疗费用,以减轻被保险人退休后的医疗负担。
三是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据悉,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督促保险公司加强赔付管理,做到应赔尽赔,使被保险人最大程度上受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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